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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政策实施细则》2024-2028

作者:科创导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落实《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关于金山区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智慧城市发展的实施方案》《金山区关于深化产业转型升级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和《金山区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激发产业发展活力,推动金山实体经济加快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支持对象:

(一)在金山区范围内注册登记,主营业务符合金山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的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在金山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秀科技人才。

第三条(申报程序)

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确定申报程序,一般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一)发布通知:原则上区科委每年发布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凡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通过网络系统申报,具体要求以发布的通知为准。

(三)评审公示:区科委在集中受理和征求各镇(园区)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按照项目类别,根据项目需要征询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金山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区科委完成立项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科委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进度、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资格。

第二章 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第四条(支持数字化改造)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且项目的主要内容在上一年度建设完成;

(二)项目通过数字技术有效提升企业的设计、生产、管理、销售等环节的综合能力,且达到一定经济效益。

支持标准:经评审公示通过的,按照相关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五条(两化融合贯标奖励)

申报条件:申请企业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支持标准:对于通过工信部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数字化转型试点示范奖励)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赋链主”、超级场景等称号或者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

支持标准:对获评市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工赋链主”、超级场景等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称号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三章 促进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深度融合

第七条(数字化诊断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属于规上制造业;

(二)依托市级部门认定的数字化诊断服务商,在上一年度完成线下诊断,并形成线下诊断报告;

(三)已免费享受线下诊断服务的企业或纳入市级诊断企业名单的除外。

支持标准:给予被诊断企业2.5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运营)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且在上一年度已建设完成;

(二)项目在技术和模式上具备一定的创新性,并以行业设备接入、行业软件部署、行业用户覆盖等为重点,实现面向行业的过程优化控制、资源高效配置、能力精准利用;

(三)对于完成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评定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支持标准:经评审公示通过的,按照相关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九条(市级工业互联网专项配套)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通过市工业互联网相关项目验收。

支持标准: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工业互联网优秀平台奖励)

申报条件:上一年度获得市级或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优秀平台称号。

支持标准:对获评的市级和国家级工业互联网优秀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称号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第四章 推动服务型制造加快发展

第十一条(数据挂牌交易奖励)

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数据产品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

(二)申请企业的数据产品上一年度在上海数据交易所产生交易。

支持标准:按照交易额5%累计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第十二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支持标准:由金山区推荐并获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立项的企业,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市、区两级最高给予3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条件:

(一)上年度首次认定、新迁入、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不得与张江示范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三)已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资助的企业不享受首次认定奖励。

支持标准:对首次认定或新迁入金山区、有效期满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和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标准:对金山区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上一年度研发投入5%的一次性奖励,市、区两级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十五条(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

申报条件:

(一)企业研发人员数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0%;

(二)企业近三年的研发投入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三)有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自主知识产权;

(四)企业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五)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前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20%以上,且上年度净利润不能为负。

支持标准: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支持,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支持标准:对由金山区推荐并获得认定的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市、区两级最高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科技进步奖励)

支持标准:对由金山区推荐并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市、区两级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十八条(区级科技创新奖励)

申报条件:每两年开展一次,由《金山区科技创新奖励评选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支持标准:对获得区级科技创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最高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张江专项发展资金)

支持标准:对获得张江管委会立项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按市级扶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

第六章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申报条件:

(一)依托企业的技术水平在本行业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和研发团队;

(二)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独立的研发场所,具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三)申报企业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达到5000万元,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或每年不低于300万元;

(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合理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支持标准: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5万元支持。对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定期复审,两年为一个复审周期,复审结果分“优秀”“一般”“整改”三类,对复审结果为“优秀”的,给予5万元支持。对正式列入国家、上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序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

支持标准:获得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认证的,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第二十二条(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标准:对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

第二十三条(科技创新券)

支持标准: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补贴的企业,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

第二十四条(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标准: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共享服务的企业,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

第七章 强化创新载体建设

第二十五条(科技金融服务站)

申报条件:

(一)为金山区科技企业提供履约贷、微贷通、小巨人信用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机构;

(二)拥有完善的金融服务团队,并获得上海市科委授牌。

支持标准:对于市科委授牌的科技金融服务站,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二十六条(履约贷保费)

申报条件:

(一)由金山区科委推荐并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贷款的企业;

(二)在区内银行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

(三)在获上海市科技履约贷保费资助后90天内提出申请有效。

支持标准:对获得市科技型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

第二十七条(区级众创孵化载体)

申报条件:

(一)运营主体为金山区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不少于6个月,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规范;

(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0%以上;

(三)专业方向符合区域产业定位,创业团队、入驻企业数不低于10家,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

(四)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提供技术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等专业化服务。

支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区级众创孵化载体,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实际运营满一年后再最高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八条(上海市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

支持标准:对纳入上海市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对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市级政策予以支持。对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九条(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章 促进产业创新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产学研成果转化)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需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共同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并已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学研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品);

(三)转化的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能产生较大经济效益;

(四)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运行状况良好;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六)上年度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3%以上。

支持标准: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20万元支持,并实施为期两年的合同目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技术合同)

支持标准:对技术合同中的卖方(受托方、出让方、服务提供方、研究开发方)及涉外引进技术合同中的买方,根据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实际交易额,按比例最高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章 支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部分)

支持对象: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从事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且销售结算在金山区;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创新药上市)

申报条件:

(一)研发上市药品需在限定期限内获得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属于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创新药;

(二)在金山区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并实现生产销售。

支持标准:对获得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创新药,按国家或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

第三十三条(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申报条件:

(一)在限定期限内完成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并在金山区销售结算;

(二)同一药品不同规格视为同一品种。

支持标准:对通过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择优最高给予100万元/品种的支持。

第三十四条(药品注册批件)

申报条件:在限定期限内在金山区首次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新获得的转让批件)并生产销售的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包括预防用生物制品与治疗用生物制品)。

支持标准: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择优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第三十五条(开展临床试验)

申报条件:在限定期限内获得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并在金山区转化的新药、仿制药项目。

支持标准:

(一)获得临床批件并开展临床试验(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确证性临床试验阶段等同于III期)的1类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10%,I期临床试验择优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II、III期临床试验分别择优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

(二)获得临床批件并开展II、III期临床试验的2-3类中药、化学药、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10%,II期临床试验择优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III期临床试验择优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三)完成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BE试验)或临床有效性试验的改良型新药(含2类生物制品、化学药、中药)、仿制药(含3类、4类生物制品、化学药),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10%,择优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三十六条(医疗器械研发)

申报条件:在限定期限内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金山区销售结算。

支持标准:对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择优最高给予200万元支持;对新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按该产品实际研发费用的10%,择优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

第三十七条(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申报条件:在限定期限内投资建设研发中试、临床研究、检验检测、创新技术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上述平台需通过固定资产核验,且已正式运营。

支持标准:

(一)支持生物医药第三方检测服务、实验动物服务、合同研发、药物筛选、药理毒理研究等重要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择优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

(二)支持企业与高校、医院、研发机构的顶尖科学家团队协同创新,对共同出资建设形成的合成生物学平台、临床样本资源库、数据中心等重大平台,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择优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生物医药领域重点实验室项目申报,参照“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执行标准)

本实施细则中所有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均按照《金山区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原则上同一家企业的区级评审类项目当年度只能获得本文件中一个项目立项支持。

金山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科技项目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追究前期科技投入经费。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文件施行前,符合本文件支持条件的,参照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

本实施细则由金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上海金山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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