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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博士索赔时间,发布股票交易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索赔征集中

作者:福建证威律师事务所
鹏博士索赔时间,发布股票交易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索赔征集中

ST鹏博士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5月14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显示:

1、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9日、5月10日、5月1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2、因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喜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因下列事项被叠加实施风险警示:(1)因中喜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2)公司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4,800万元,存在一个月内无法归还的可能性。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股票需要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3)公司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违规担保的情形,违规担保合计金额16.4亿元,存在一个月内无法归还的可能性。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股票需要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股票需要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关于上述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等事项,预计无法在短期内满足撤销条件。

4、经公司自查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截至本公告日,不存在影响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共计四家,分别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司孙公司北京时代互通电信技术有限公司。

6、目前,公司控股股东欣鹏运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目前尚处于冻结、轮候冻结及司法标记的状态,后续或将存在继续被司法处置的可能。

7、因公司前期为股东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事宜提供担保,公司作为被告之一被请求就股东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52,000万元、11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诉讼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本次案件涉及的担保,公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以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需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而在此之前,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0号),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公司2012年-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等事项,中国证监会拟对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及和市场禁入。

同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号),公司因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事项、2022 年年度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等事项,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并责令如期改正相关事项。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鹏博士索赔时间,发布股票交易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索赔征集中

ST鹏博士索赔登记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以登记索赔:

1、2013年4月12日至2022年1月28日之间买入600804鹏博士,且在2022年1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27日之间买入600804鹏博士,且在2022年4月2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3、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7月17日之间买入600804鹏博士,且在2023年7月1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4、2021年10月29日至2024年4月15日之间买入600804鹏博士,且在2024年4月1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鹏博士违规依据:

2023年7月14日,鹏博士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25号)。

2023年8月31日,鹏博士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已签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392023024号)。

2024年3月28日,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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