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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申报的若干问题及解答

作者:厦门税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以下简称“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有关规定,现将关联申报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关联申报的若干问题及解答

什么时候进行关联申报?

纳税人应在报送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进行2023年度关联申报,即截止时间是2024年5月31日。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的若干问题及解答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42号公告”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方指的是具有以下七种关系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这七种关系归纳起来为——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以及实质关系。具体判断情形见下表。

关联申报的若干问题及解答

豁免情形:“42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表中(一)至(五)项情形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什么是关联业务往来?

关联业务往来指的是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主要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

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时,应根据自身涉税业务,在《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

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国别报告填报标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填报国别报告,即达到国别报告填报标准:01

01

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02

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企业如何进行关联申报?

纳税人可通过访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证单书及范本下载>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或扫描以下二维码获取更加详细的关联申报填报指引。

表单下载地址:

http://xiamen.chinatax.gov.cn/xmswcms/content/10352623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