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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的抵押物权证:看一笔贷款是如何被骗的!

作者:贵溪融化介质
伪造的抵押物权证:看一笔贷款是如何被骗的!

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贷部李村分部原信贷员王计堂违法发放贷款案((2018)冀01刑终259号),主办信贷员王计堂在办理他项权证环节未到现场亲见出证,并收受1000元,违法发放贷款9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案件为信贷人员敲响了警钟,在贷前调查环节,信贷员务必要认真履职,做实贷前调查的规定动作,防止贷款欺诈的外部风险。因履职不到位导致信贷资金形成重大损失的,银行信贷人员便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主要案情及争议焦点:谁来为伪造的抵押物权证而发放的不良贷款买单?

(一)主要案情:借款人伪造房产权证抵押贷款95万元,主办信贷员未按规定对抵押物真实性审查,造成贷款全部形成重大损失。

王计堂,原任鹿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个贷部李村分部(以下简称“鹿泉信用社个贷部李村分部”)信贷员。2008年5月,许某1(个贷部经理)、王计堂(信贷员)、封某(信贷员)在鹿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村个贷分部工作期间,由主办信贷员王计堂、协办信贷员封某(公安机关撤回起诉)作为信贷员给李某1(另案处理,已因诈骗被判刑)以房产做抵押贷款95万元时,未按规定对李某1提供的抵押物房产认真审查,使李某1以伪造的房产抵押贷款95万元,致使贷款至今无法追回。

该笔贷款已逾期,并形成不良资产,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石家庄市鹿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作出处理。

(二)主要争议焦点

1、定罪问题。鹿泉信用社个贷部李村分部信贷员王计堂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判其无罪。

针对定罪问题,可以从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权证等关键证据,还原信贷员的履职不到位问题。

针对对该焦点问题,初审法院认为:核实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实性属于信贷员的职责范围,信贷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渎职,导致不该发放的贷款予以发放、并不能收回、造成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终审法院裁判思路((2018)冀01刑终259号)认为:王计堂作为农村信用联社的信贷员违反国家规定给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王计堂身为信贷员,未核实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实性,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不该发放的贷款予以发放并不能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该事实有其本人供述、证人证言、鹿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证明、借款借据、抵押贷款调查报告、鹿泉市房屋他项权证存根、农村信用社借款申请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计堂上诉称原判认定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成立,终审法院不予采纳。

2、量刑问题。鹿泉信用社个贷部李村分部信贷员王计堂有自首情节未认定,原判量刑重。

针对量刑问题,终审法院裁判思路((2018)冀01刑终259号)认为:王计堂当庭供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致,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自首,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其上诉称原判量刑重理由不成立。终审法院不予采纳。

信贷启示:在贷前调查环节,核实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实性属于信贷员的职责范围,必须认真履职尽责,做好规定动作。信贷人员未核实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实性,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不该发放的贷款予以发放并不能收回,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便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主办信贷员视角:看一笔贷款,是如何从银行内部被骗贷的?

(一)职责定位:主办级信贷员

在办理李某1这笔贷款的过程中,鹿泉信用社个贷部李村分部王计堂和封某当时都是信贷员,王计堂是主办,封某是协办。

(二)贷款介入的申请缘由:联社职工的介绍

2008年初的一天,鹿泉联社个贷部李村分部经理许某1对王计堂说鹿泉联社职工辛某介绍了一笔贷款,用房子作抵押。

(三)上门核实情况:联社5人+借款人1人

在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村分部经理许某1带王计堂和封某及联社个贷宋某2以及联社职工辛某,借款人李某1共六人乘两辆车到鹿泉西山花园别墅区,到门口门卫不让进,联社职工辛某打了电话才让进,到里边看了一套房子,没有装修,也没有家具。

(四)贷前调查的初步意向:搜集和整理贷款资料

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李村分部经理许某1对信贷员王计堂和封某说联社同意这笔贷款业务,抓紧整理资料吧。

(五)贷款材料组织、授信审批和贷款发放情况

后来,信贷员王计堂就办理了贷款申请,调查报告,评估报告书,贷款合同,他项权证等手续交给了李村分部经理许某1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报到联社个贷部通过后,给借款人李某1发放了贷款。

(六)贷款抵押的常规工作流程

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工作流程是:

1、应由贷款户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

2、再由贷款户去评估公司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提交给联社评估报告书。

3、由鹿泉联社个贷部李村分部信贷员拿上贷款户的房产证、土地证及贷款合同等资料到房管局和土地局去审核登记,办理他项权证。

(七)信贷员在办理他项权证环节未在现场:受贿1000元+属于严重失职行为

在信贷员王计堂和借款人李某1去办理他项权证走到房管局门口时,李某1对信贷员王计堂说“他这里有熟人,王计堂不用去了,他找熟人办快点,能省些钱”。

王计堂就把贷款手续给了借款人李某1。李某1让信贷员王计堂去吃饭,王计堂没去。借款人李某1就给了王计堂一千元钱,王计堂就走了。

(八)贷款资料弄虚作假,存在代客签字等过度服务行为

借款人李某1提供的贷款手续,除房地产抵押物清单上“陈某”的签字是信贷员王计堂签的外,其余的都是他们亲自签了的。

信贷启示:在办理押品抵押出证等关键环节,银行信贷人员务必要亲临现场,见证出他项权证的关键环节,切忌不可以把贷款手续全程给予借款人独自办理,防止出现他项权证造假等贷款诈骗行为发生。实务中,因代客保管、代客操作等“过度服务”引发的案件或风险事件时有发生。抵押物清单等贷款关键手续,一定要客户本人签字,不得出现代客签字等过度服务行为。

借款人视角:看一笔贷款,如何从外部进行贷款诈骗?

1、陪同信用社相关人员看所谓的贷款“抵押物”:请君入瓮式的贷款骗局

200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鹿泉信用社职工辛某给借款人李某1打电话说李村信用社的人去看房子。第二天,借款人李某1、李村信用社个贷部经理许某1、主办信贷员王计堂、协办信贷员封某、鹿泉信用社职工辛某开车去西山别墅看了房子。

2、押品评估:关注评估公司的履职尽责行为

过了几天,鹿泉信用社职工辛某给借款人李某1打电话让李某1去做评估。后李某1就找评估公司对西山别墅的房子做了评估。

3、贷款签字环节:警惕空白的贷款手续,防止落人口实。

又过了几天,鹿泉信用社职工辛某给借款人李某1打电话,让借款人李某1和保证人陈某去李村信用社签字。李某1就和陈某说,他在李村信用社贷款110万元,没有给钱,给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写的是她的名字,李某1就在用这套房子做抵押贷款,需要她签字,到时候让她和李某1就去签字,她就同意了。

李某1就和陈某到李村信用社王计堂办公室,王计堂拿出一套贷款手续,让李某1就和陈某签字,手续有些是空白的。

4、他项权证的办理过程:通过贿赂等金钱利益形式,引诱主办信贷员不按规定现场履职尽责,导致出现伪造的他项权证。

中午,李某1就请信用社人吃饭后,就到信用社主任杜琴学办公室,职工辛某也在,她说该办他项权证了,不能让王计堂去办,让李某1给王计堂1000元让他别去了。

李某1就出来正好碰到王计堂,就给了王计堂1000元并对他说:“他项权证你别去办了,让辛某去吧,王计堂同意了。”

后来,辛某通知李某1到李村信用社在门口,辛某将他项权证给了李某1。李某1交给了王计堂,当天李村信用社的会计就将贷款给了李某1。

信贷启示:贷款诈骗,肯定是设下迷局而形成的。最典型的情形就是贷款权证的伪造,通过虚假抵押方式来骗取银行贷款资金。他项权证的出证环节,是此类信贷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需要信贷人员加强履职尽责,做到现场亲自见证出征等贷款规定动作。

伪造的抵押物权证:看一笔贷款是如何被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