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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的抵押物權證:看一筆貸款是如何被騙的!

作者:貴溪融化媒體
僞造的抵押物權證:看一筆貸款是如何被騙的!

河北省石家莊鹿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個貸部李村分部原信貸員王計堂違法發放貸款案((2018)冀01刑終259号),主辦信貸員王計堂在辦理他項權證環節未到現場親見出證,并收受1000元,違法發放貸款95萬元,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該案件為信貸人員敲響了警鐘,在貸前調查環節,信貸員務必要認真履職,做實貸前調查的規定動作,防止貸款欺詐的外部風險。因履職不到位導緻信貸資金形成重大損失的,銀行信貸人員便可能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主要案情及争議焦點:誰來為僞造的抵押物權證而發放的不良貸款買單?

(一)主要案情:借款人僞造房産權證抵押貸款95萬元,主辦信貸員未按規定對抵押物真實性審查,造成貸款全部形成重大損失。

王計堂,原任鹿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個貸部李村分部(以下簡稱“鹿泉信用社個貸部李村分部”)信貸員。2008年5月,許某1(個貸部經理)、王計堂(信貸員)、封某(信貸員)在鹿泉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李村個貸分部工作期間,由主辦信貸員王計堂、協辦信貸員封某(公安機關撤回起訴)作為信貸員給李某1(另案處理,已因詐騙被判刑)以房産做抵押貸款95萬元時,未按規定對李某1提供的抵押物房産認真審查,使李某1以僞造的房産抵押貸款95萬元,緻使貸款至今無法追回。

該筆貸款已逾期,并形成不良資産,鹿泉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根據《石家莊市鹿泉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良貸款責任認定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決議》作出處理。

(二)主要争議焦點

1、定罪問題。鹿泉信用社個貸部李村分部信貸員王計堂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判其無罪。

針對定罪問題,可以從本人供述、證人證言、相關權證等關鍵證據,還原信貸員的履職不到位問題。

針對對該焦點問題,初審法院認為:核實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實性屬于信貸員的職責範圍,信貸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渎職,導緻不該發放的貸款予以發放、并不能收回、造成損失,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終審法院裁判思路((2018)冀01刑終259号)認為:王計堂作為農村信用聯社的信貸員違反國家規定給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王計堂身為信貸員,未核實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實性,未認真履行職責,導緻不該發放的貸款予以發放并不能收回,給機關造成重大損失,該事實有其本人供述、證人證言、鹿泉市房屋産權産籍管理所證明、借款借據、抵押貸款調查報告、鹿泉市房屋他項權證存根、農村信用社借款申請書等證據證明,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王計堂上訴稱原判認定其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理由不成立,終審法院不予采納。

2、量刑問題。鹿泉信用社個貸部李村分部信貸員王計堂有自首情節未認定,原判量刑重。

針對量刑問題,終審法院裁判思路((2018)冀01刑終259号)認為:王計堂當庭供述與其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不一緻,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不符合自首的構成要件,不構成自首,原判量刑并無不當,其上訴稱原判量刑重理由不成立。終審法院不予采納。

信貸啟示:在貸前調查環節,核實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實性屬于信貸員的職責範圍,必須認真履職盡責,做好規定動作。信貸人員未核實借款人抵押物的真實性,未認真履行職責,導緻不該發放的貸款予以發放并不能收回,給機關造成重大損失的,便會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主辦信貸員視角:看一筆貸款,是如何從銀行内部被騙貸的?

(一)職責定位:主辦級信貸員

在辦理李某1這筆貸款的過程中,鹿泉信用社個貸部李村分部王計堂和封某當時都是信貸員,王計堂是主辦,封某是協辦。

(二)貸款介入的申請緣由:聯社職工的介紹

2008年初的一天,鹿泉聯社個貸部李村分部經理許某1對王計堂說鹿泉聯社職工辛某介紹了一筆貸款,用房子作抵押。

(三)上門核實情況:聯社5人+借款人1人

在2008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村分部經理許某1帶王計堂和封某及聯社個貸宋某2以及聯社職工辛某,借款人李某1共六人乘兩輛車到鹿泉西山花園别墅區,到門口門衛不讓進,聯社職工辛某打了電話才讓進,到裡邊看了一套房子,沒有裝修,也沒有家具。

(四)貸前調查的初步意向:搜集和整理貸款資料

後來,又過了一段時間,李村分部經理許某1對信貸員王計堂和封某說聯社同意這筆貸款業務,抓緊整理資料吧。

(五)貸款材料組織、授信審批和貸款發放情況

後來,信貸員王計堂就辦理了貸款申請,調查報告,評估報告書,貸款合同,他項權證等手續交給了李村分部經理許某1稽核、同意、簽字、蓋章後報到聯社個貸部通過後,給借款人李某1發放了貸款。

(六)貸款抵押的正常工作流程

辦理房産抵押貸款的工作流程是:

1、應由貸款戶提供房産證及土地證。

2、再由貸款戶去評估公司對房産價值進行評估,送出給聯社評估報告書。

3、由鹿泉聯社個貸部李村分部信貸員拿上貸款戶的房産證、土地證及貸款合同等資料到房管局和土地局去稽核登記,辦理他項權證。

(七)信貸員在辦理他項權證環節未在現場:受賄1000元+屬于嚴重失職行為

在信貸員王計堂和借款人李某1去辦理他項權證走到房管局門口時,李某1對信貸員王計堂說“他這裡有熟人,王計堂不用去了,他找熟人辦快點,能省些錢”。

王計堂就把貸款手續給了借款人李某1。李某1讓信貸員王計堂去吃飯,王計堂沒去。借款人李某1就給了王計堂一千元錢,王計堂就走了。

(八)貸款資料弄虛作假,存在代客簽字等過度服務行為

借款人李某1提供的貸款手續,除房地産抵押物清單上“陳某”的簽字是信貸員王計堂簽的外,其餘的都是他們親自簽了的。

信貸啟示:在辦理押品抵押出證等關鍵環節,銀行信貸人員務必要親臨現場,見證出他項權證的關鍵環節,切忌不可以把貸款手續全程給予借款人獨自辦理,防止出現他項權證造假等貸款詐騙行為發生。實務中,因代客保管、代客操作等“過度服務”引發的案件或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抵押物清單等貸款關鍵手續,一定要客戶本人簽字,不得出現代客簽字等過度服務行為。

借款人視角:看一筆貸款,如何從外部進行貸款詐騙?

1、陪同信用社相關人員看所謂的貸款“抵押物”:請君入甕式的貸款騙局

2008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鹿泉信用社職工辛某給借款人李某1打電話說李村信用社的人去看房子。第二天,借款人李某1、李村信用社個貸部經理許某1、主辦信貸員王計堂、協辦信貸員封某、鹿泉信用社職工辛某開車去西山别墅看了房子。

2、押品評估:關注評估公司的履職盡責行為

過了幾天,鹿泉信用社職工辛某給借款人李某1打電話讓李某1去做評估。後李某1就找評估公司對西山别墅的房子做了評估。

3、貸款簽字環節:警惕空白的貸款手續,防止落人口實。

又過了幾天,鹿泉信用社職工辛某給借款人李某1打電話,讓借款人李某1和保證人陳某去李村信用社簽字。李某1就和陳某說,他在李村信用社貸款110萬元,沒有給錢,給了一套房子,房産證寫的是她的名字,李某1就在用這套房子做抵押貸款,需要她簽字,到時候讓她和李某1就去簽字,她就同意了。

李某1就和陳某到李村信用社王計堂辦公室,王計堂拿出一套貸款手續,讓李某1就和陳某簽字,手續有些是空白的。

4、他項權證的辦理過程:通過賄賂等金錢利益形式,引誘主辦信貸員不按規定現場履職盡責,導緻出現僞造的他項權證。

中午,李某1就請信用社人吃飯後,就到信用社主任杜琴學辦公室,職工辛某也在,她說該辦他項權證了,不能讓王計堂去辦,讓李某1給王計堂1000元讓他别去了。

李某1就出來正好碰到王計堂,就給了王計堂1000元并對他說:“他項權證你别去辦了,讓辛某去吧,王計堂同意了。”

後來,辛某通知李某1到李村信用社在門口,辛某将他項權證給了李某1。李某1交給了王計堂,當天李村信用社的會計就将貸款給了李某1。

信貸啟示:貸款詐騙,肯定是設下迷局而形成的。最典型的情形就是貸款權證的僞造,通過虛假抵押方式來騙取銀行貸款資金。他項權證的出證環節,是此類信貸風險管理的薄弱環節,需要信貸人員加強履職盡責,做到現場親自見證出征等貸款規定動作。

僞造的抵押物權證:看一筆貸款是如何被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