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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蹭邻居家车位三年,车位被卖后女子大怒:你车位卖了,我停哪

作者:史迹传鉴

女子蹭了邻居车位三年,期间只给邻居交过1000元。但是这天,邻居急用钱,没告诉女子就把车位出售出去了。

谁料,女子知道后对邻居破口大骂。让邻居退还自己的1000元费用,并质问邻居出售车位为什么不告诉自己,邻居不还,女子反手将邻居告上法庭。

这件事最终是什么结果呢?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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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车位被邻居骂

张女士这几天家里的孩子要结婚,买房子,彩礼都是一笔不小的开销,正好家里空着两个车位,张女士就把自己的另一个车位卖了,谁知道这一卖摊上事了。

在此之前,张女士的另一个车位一直都是借给同小区的孙女士的,这一借就是三年。中间除了给过一千块钱的“感谢费”以外,孙女士一分没掏。张女士张罗自己孩子结婚的事情忘了跟孙女士打招呼,没想到,孙女士自己气冲冲的找上门来,开口第一句话就是:你凭什么卖车位?你卖了我停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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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嗓子给张女士喊蒙了,她有些莫名其妙,虽然她把车位借给了孙微微使用,那车位的归属权就永久地属于了孙微微吗?不然自己卖自己的东西,为什么还要跟孙女士商量?

可孙微微不这么认为,她执意认为张女士出让车位前要先取得自己的同意,而且还要将自己之前给她的那1000元钱退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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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看孙女士这个态度,干脆利落的表示,那1000元钱是车位租金,三年时间1000元连基本的租位费用都不够,自己没多要就不错了,所以她是绝对不会将钱退回给孙微微的。

事情就这么被彻底搞僵了。张女士一门心思想着儿子的婚事,自然不想把精力浪费在纠缠孙微微上面。反正她的车位不就是私有财产吗?出让了就出让了,与孙微微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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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孙女士依旧不依不饶,为了这事,她居然直接报警了,要求张女士返还自己的1000元,理由是,那1000元是感谢费,算是赠予,不算租金,自己有权利要求张女士返还。

警察赶到现场后,很快就了解到了前因后果。

好心出借

张女士和孙女士都是一个小区的邻居,,只不过孙女士是后来搬进来的。由于入住小区时间较晚,孙女士没能抢到车位。在一次交谈中,孙女士偶然得知了张女士买了两个车位,其中一个还空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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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是不是在小区里买了车位啊,我听物业说你家有两个呢,其中一个一直空着吧,能不能借我用用啊?反正你家也用不上,我就暂且先借用一段时间,等以后找到车位了再还给你,怎么样?"孙微微半开玩笑半真心地向张女士说。

张女士本来也没太当回事,一时心软就答应了下来。她以为孙女士只是暂时借用,等找到车位后就会还回去。可是她做梦也没想到,这借车位的事一借就是三年。期间,孙女士半点没提租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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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久了以后,张女士偶尔会提醒一下孙女士,希望她能交点象征性的租金。可是孙女士对此总是视而不见,有时干脆无视,有时会说些好话:"我们都是邻居,用用车位不是很正常吗,多少租金钱又算得了什么。"提的次数多了,两个人面子上都过不去,孙女士干脆塞给张女士一千块钱,说是感谢费,张女士也是好心,这事就这么糊弄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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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张女士把车位出售后,反而被孙女士上门讨要那一千块钱,张女士自然不愿意还,她认为那一千块钱就当做是三年的租金了,自己都没有多要,已经很给孙女士面子了。可孙女士却反过来说,当初那一千块是她主动给的感谢费,跟车位租赁无关。现在车位用不上了,钱自然就该还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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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倒是理直气壮:"我们可是邻居啊,你借我用用车位不是很正常吗?我给你的那一千块,就是一片诚意而已,跟租金没有半点关系!你要是早就想收租金,当初就应该跟我说清楚,现在反过来占我的便宜可就说不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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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两人撕破了脸,孙女士就这样报了警。按理说张女士的说法更有道理些,谁能借人家的车位三年之久也不给点租金?但孙女士坚持那一千是感谢费,又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她是在支付租金呢?

法院判决

在孙女士看来,,既然张女士收下了她的钱,就等同默认了租赁关系。现在张女士擅自出让车位,理应先取得她的同意并退还租金,如果不是租赁关系。自己当时送给张女士的时候就是以感谢费的形式送给张女士的,自己以退礼的形式要回,都是合情合理的。

这一千元本身就是建立在张女士借给她车位的基础上,现在车位不借了,她想把这一千元拿回来是无可厚非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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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张女士认为,停车场的租金一年都不止一千块钱,孙女士借自己家车位一借就是三年,自己拿这一千块钱是理所应当,按理说自己应当让孙女士补齐所有租金才是,再加上自己的车位自己想卖就卖,为什么要告诉别人?

从孙女士的角度来看,她当初给钱是出于一种礼尚往来的心态。在她看来,张女士借出车位是一种好意,她付钱只是为了表达感激之情,但并未就此建立正式的租赁关系。三年过去,张女士现在将车位出租给他人,她自然认为有权利收回当初的那笔"感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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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张女士的立场来看,当孙女士主动付款时,她理所当然地将其视为租金。三年的时间可不短,相当于为孙女士提供了长期免费停车的便利,她觉得收下那笔钱是应该的。更何况,作为车位的所有者,她有处置的自主权,并不认为有必要事先征求他人的同意。

从法律层面上看,双方都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来佐证各自的说法。如果真的只是一笔"感谢费",那么孙女士当初就应明确说明,而不是给张女士一种"租金"的暗示。反之,如果张女士当真将之视为租金,那么她也应该事先与孙女士商定租期和租金数额,而不是置之不理三年之久。由于缺乏明确的约定,因此很难判断到底是租赁关系还是施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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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确定为租赁关系,那么张女士擅自将车位转租给他人就存在违约的嫌疑。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出租人转租或擅自退租,应当经过承租人同意并退还剩余租金。同时,根据《物权法》,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张女士也应当事先通知孙女士。

若法院判定不构成租赁关系,那么双方之间实质上就是一种借用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借用人应当遵守约定,不得转借给第三人。因此,张女士借出车位后再擅自转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不过,孙女士索回1000元也没有确凿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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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根据小区物业提供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孙女士这三年来确实把车停在了张女士的车位上。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孙女士占有张女士的不动产(车位)属于无权占有,张女士有权要求孙女士返还车位并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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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协议,但是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即便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租赁关系,张女士也有权要求孙女士支付合理的费用。而张女士也存在过错,那就是明确表示过不想将车位借给孙女士这么久,但却未采取任何行动终止该种关系。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需要权衡双方的利益,兼顾公平正义原则。可以考虑的调解方案包括:孙女士向张女士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作为这三年占用车位的补偿。孙女士那一千元不仅拿不回来,反而要在添点给张女士。

结语

张女士和孙女士,作为多年的邻居,双方本应相互体谅,多一分诚恳沟通、少一分偏执坚持,事情或许就不会闹到这个地步。邻里守望相助,需要大家营造一个和谐友爱的氛围,而非斤斤计较,咄咄逼人。

孙女士的行为,不仅破坏了邻里关系。还加剧了此次事件的矛盾,对方好心将车位借给孙女士三年,孙女士不仅不表示,还倒打一耙,多多少少有点寒心。而张女士如果在一开始就和孙女士说清楚,确认好租赁关系或者借用时间,也许事情也不会像今天一样复杂。

这个纠纷既涉及法律层面的分歧,也反映了人性中的种种弱点。我们期望通过化解矛盾、达成和解,让邻里之间重拾互助友爱的美好传统;同时,也希望全社会能汲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建立良性的人际关系。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更加文明有序、和谐共赢的社会氛围。

参考链接:

个人图书馆:女子蹭邻居车位3年,邻居卖掉车位后,女子:你车位卖了,我停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xinwen/2020-06/01/content_55166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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