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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虹电力

来源:除灰脱硫脱硝技术联盟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亦可译为化学品安全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数据说明书,是化学品生产商和进口商用来阐明化学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闪点,易燃度,反应活性等)以及对使用者的健康(如致癌,致畸等)可能产生的危害的一份文件。MSDS是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特征的一份综合性法律文件。它提供化学品的理化参数、燃爆性能、对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贮存、泄漏处置、急救措施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十六项内容。

了解各种化学品的安全说明和注意事项,可以让我们的实验过程更加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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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释检测样干扰自动监测,企业环保专员被刑拘!(资讯)

2021年5月至10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赣州市公安局在全市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全方位打击跨区域涉危废违法犯罪、惩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将此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上午,根据群众举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上犹县某规模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外排发黄发臭废水,而该养殖场污水排放口在线数据氨氮、COD数据却异常低,达到地表水I类标准,与畜禽养殖排放污水的污染物指标相差甚远,涉嫌通过伪造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9月23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规模养殖场伪造监测数据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以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上犹县公安局(上环刑移〔2021〕1号)。2021年9月30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规模养殖场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立案编号:上环立审〔2021〕5号)。2021年10月8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规模养殖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环责改字〔2021〕3号)并于当日送达。2021年10月8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规模养殖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上环罚告字字〔2021〕5号)并于当日送达。2021年10月9日,上犹县公安局对该规模养殖场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立案侦查,并于2021年10月20日对该规模养殖场环保专员陈某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3日,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环罚字〔2021〕5号)并于当日送达。

二、违法事实认定及证据收集

(一)违法事实认定

1.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认定。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调取该公司在线数据发现,从2021年9月9日16时开始,该公司氨氮、COD数据急剧下降,达到地表水I类标准,与畜禽养殖排放污水的污染物指标相差甚远,可能存在在线数据造假。经细致排查,现场发现该公司采样进水管与在线站房旁边的一根井水管相连通,打开该井水管小山腰处的红色阀门后,发现该井水管内的井水可以直接进入采样进水管。之后,执法人员把红色阀门关闭,并且打开井水管末端的阀门(靠近小溪流一侧),将管内井水余水排出后关闭阀门,18时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氨氮、化学需氧量指标急剧上升,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排放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484.99mg/L,氨氮109.58mg/L。据此,我局认定该公司通过利用井水充当检测样或稀释检测样的方式影响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涉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认定。

2021年9月16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江西省安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污水排口和应急池废水排口分别取了4个样检测,9月24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S0221013092011),检测结果显示: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检测浓度:523mg/l、标准限值:400mg/l)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检测浓度:171mg/l、标准限值:150mg/l),均超标1倍以下;应急池排放口悬浮物(检测浓度:286mg/l、标准限值:200mg/l)、化学需氧量(检测浓度:748mg/l、标准限值: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检测浓度:175mg/l、标准限值:150mg/l)都超标均超标1倍以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采样登记单、检测报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上环责改字〔2021〕3号),相关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验收报告,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二)亮点证据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污水总排放口污水状态和气味基本判定外排废水有异常,第一时间对该公司外排废水现状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第一时间电话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和运维人员到场,在该公司的见证下,对现场排水情况进行了确认,对采样进水管与在线站房旁边的一根井水管相连通的事实抓了现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记录详实,询问严谨。该案共形成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和调查询问笔录3份,每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中记录都较为详实。尤其是调查询问笔录中,执法人员根据在现场发现的私接暗管、利用井水充当或者稀释检测样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谨询问,环环相扣,发现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立即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进行采样检测,全程摄影摄像对该厂违法事实的认定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三、法律适用

(一)一般行政处罚的适用。

该规模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通过对该规模养殖场2021年9月在线监控数据分析,该规模养殖场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日废水排放量9月1日至9月16日日流量均值为290.8吨,在200-500吨之间,检测因子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超标1倍以下,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赣环法字〔2017〕15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细化:2.日废水排放量200-500吨的:(1)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20万元-25万元罚款。同时具备上述两种情形的,处35万元罚款。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对该规模养殖场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25万元人民币罚款。

(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的法律适用。

该规模养殖场通过利用井水充当检测样或稀释检测样的方式影响在线监测设备数据,涉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该规模养殖场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的规定,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将此案件移送给上犹县公安局。

四、执法亮点

(一)违法事实认定清楚。

该案通过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和视频、检测报告、在线数据等证据,确定了该规模养殖场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通过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证明该公司外排废水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本案取证非常充分详实,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行政处罚裁量合理。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对该公司进行了充分调查和讨论,指出该公司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管理水平不高、污水处理设施存在小马拉大车的事实。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赣环法字〔2017〕15号),对裁量过程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执法程序规范。

该案提供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明了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具体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听证告知。执法过程中,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每个环节都合法、规范、严谨。

五、案件启示

赣州市上犹生态环境局办理的这起环境犯罪案件对规模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和违法排污的查办有借鉴意义。大多数规模养殖场的环保意识不强、环境管理水平不高、污水处理设施普遍存在小马拉大车的现象,遇到污水处理能力跟不上的情况时常常想歪招,企图通过稀释废水使在线数据正常的形式来逃避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此类环境犯罪案件线索后,应及时固定企业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事实证据,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一时间通报县检察院、县公安局,铁心硬手移交公安部门介入处理,形成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同时对案件加大宣传力度,有效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