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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虹電力

來源:除灰脫硫脫硝技術聯盟

MSDS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即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亦可譯為化學品安全說明書或化學品安全資料說明書,是化學品生産商和進口商用來闡明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如pH值,閃點,易燃度,反應活性等)以及對使用者的健康(如緻癌,緻畸等)可能産生的危害的一份檔案。MSDS是化學品生産或銷售企業按法律要求向客戶提供的有關化學品特征的一份綜合性法律檔案。它提供化學品的理化參數、燃爆性能、對健康的危害、安全使用貯存、洩漏處置、急救措施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等十六項内容。

了解各種化學品的安全說明和注意事項,可以讓我們的實驗過程更加安全、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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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釋檢測樣幹擾自動監測,企業環保專員被刑拘!(資訊)

2021年5月至10月,贛州市生态環境局、贛州市人民檢察院、贛州市警察局在全市聯合開展嚴厲打擊危險廢物環境違法犯罪和重點排污機關自動監測資料弄虛作假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方位打擊跨區域涉危廢違法犯罪、懲治重點排污機關自動監測資料弄虛作假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進一步發揮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增強全社會法治意識和生态環境保護意識,營造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會氛圍,現将此次專項行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5日上午,根據群衆舉報,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對上猶縣某規模養殖場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外排發黃發臭廢水,而該養殖場污水排放口線上資料氨氮、COD資料卻異常低,達到地表水I類标準,與畜禽養殖排放污水的污染物名額相差甚遠,涉嫌通過僞造監測資料超标排放水污染物。2021年9月23日,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僞造監測資料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以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上猶縣警察局(上環刑移〔2021〕1号)。2021年9月30日,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立案編号:上環立審〔2021〕5号)。2021年10月8日,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上環責改字〔2021〕3号)并于當日送達。2021年10月8日,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下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上環罰告字字〔2021〕5号)并于當日送達。2021年10月9日,上猶縣警察局對該規模養殖場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立案偵查,并于2021年10月20日對該規模養殖場環保專員陳某刑事拘留。2021年11月23日,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環罰字〔2021〕5号)并于當日送達。

二、違法事實認定及證據收集

(一)違法事實認定

1.幹擾采樣、緻使監測資料嚴重失真的認定。

執法人員通過現場調取該公司線上資料發現,從2021年9月9日16時開始,該公司氨氮、COD資料急劇下降,達到地表水I類标準,與畜禽養殖排放污水的污染物名額相差甚遠,可能存在線上資料造假。經細緻排查,現場發現該公司采樣進水管與線上站房旁邊的一根井水管相連通,打開該井水管小山腰處的紅色閥門後,發現該井水管内的井水可以直接進入采樣進水管。之後,執法人員把紅色閥門關閉,并且打開井水管末端的閥門(靠近小溪流一側),将管内井水餘水排出後關閉閥門,18時線上監測資料顯示氨氮、化學需氧量名額急劇上升,超過《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标準(GB18596-2001)》排放标準,其中化學需氧量484.99mg/L,氨氮109.58mg/L。據此,我局認定該公司通過利用井水充當檢測樣或稀釋檢測樣的方式影響線上監測裝置資料,涉嫌幹擾采樣,緻使監測資料嚴重失真。

2.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認定。

2021年9月16日,第三方檢測機構(江西省安康檢測科技有限公司)對該公司污水排口和應急池廢水排口分别取了4個樣檢測,9月24日出具檢測報告(報告編号:H&S0221013092011),檢測結果顯示:污水排放口化學需氧量(檢測濃度:523mg/l、标準限值:400mg/l)和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檢測濃度:171mg/l、标準限值:150mg/l),均超标1倍以下;應急池排放口懸浮物(檢測濃度:286mg/l、标準限值:20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濃度:748mg/l、标準限值: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檢測濃度:175mg/l、标準限值:150mg/l)都超标均超标1倍以下。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視聽資料、采樣登記單、檢測報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上環責改字〔2021〕3号),相關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批複、驗收報告,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影印件等證據為憑。

(二)亮點證據

執法人員通過現場污水總排放口污水狀态和氣味基本判定外排廢水有異常,第一時間對該公司外排廢水現狀進行了拍照、攝像驗證,第一時間電話通知該公司負責人和運維人員到場,在該公司的見證下,對現場排水情況進行了确認,對采樣進水管與線上站房旁邊的一根井水管相連通的事實抓了現行。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記錄詳實,詢問嚴謹。該案共形成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和調查詢問筆錄3份,每份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調查詢問筆錄中記錄都較為詳實。尤其是調查詢問筆錄中,執法人員根據在現場發現的私接暗管、利用井水充當或者稀釋檢測樣的違法行為進行嚴謹詢問,環環相扣,發現涉嫌超标排放污水立即委托第三方監測公司進行采樣檢測,全程攝影攝像對該廠違法事實的認定起到重要支撐作用。

三、法律适用

(一)一般行政處罰的适用。

該規模養殖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排放标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名額。”的規定。通過對該規模養殖場2021年9月線上監控資料分析,該規模養殖場超标排放的水污染物日廢水排放量9月1日至9月16日日流量均值為290.8噸,在200-500噸之間,檢測因子懸浮物、化學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濃度超标1倍以下,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标準》(贛環法字〔2017〕15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細化:2.日廢水排放量200-500噸的:(1)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且濃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總量超标5%以内的,處20萬元-25萬元罰款。同時具備上述兩種情形的,處35萬元罰款。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對該規模養殖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處25萬元人民币罰款。

(二)環境污染犯罪移送公安的法律适用。

該規模養殖場通過利用井水充當檢測樣或稀釋檢測樣的方式影響線上監測裝置資料,涉嫌幹擾采樣,緻使監測資料嚴重失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6條和“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該規模養殖場幹擾采樣,緻使監測資料嚴重失真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當以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論處。根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和《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的規定,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将此案件移送給上猶縣警察局。

四、執法亮點

(一)違法事實認定清楚。

該案通過現場檢查(勘查)筆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執法照片和視訊、檢測報告、線上資料等證據,确定了該規模養殖場幹擾采樣、緻使監測資料嚴重失真,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違法事實。通過環評、批複及驗收資料,證明該公司外排廢水執行的排放标準要求。本案驗證非常充分詳實,證據之間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鍊。

(二)行政處罰裁量合理。

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案件審查委員會對該公司進行了充分調查和讨論,指出該公司環保意識不強、環境管理水準不高、污水處理設施存在小馬拉大車的事實。根據江西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印發新修訂的《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标準》的通知(贛環法字〔2017〕15号),對裁量過程進行了詳細說明。

(三)執法程式規範。

該案提供了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證,證明了執法主體的合法性。具體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立案、調查驗證、責令改正、聽證告知。執法過程中,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每個環節都合法、規範、嚴謹。

五、案件啟示

贛州市上猶生态環境局辦理的這起環境犯罪案件對規模養殖場的環境監管和違法排污的查辦有借鑒意義。大多數規模養殖場的環保意識不強、環境管理水準不高、污水處理設施普遍存在小馬拉大車的現象,遇到污水處理能力跟不上的情況時常常想歪招,企圖通過稀釋廢水使線上資料正常的形式來逃避生态環境部門的監管。生态環境部門發現此類環境犯罪案件線索後,應及時固定企業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事實證據,按《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一時間通報縣檢察院、縣警察局,鐵心硬手移交公安部門介入處理,形成打擊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合力,同時對案件加大宣傳力度,有效震懾環境違法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