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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遗产处理十六)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遗产处理十六)

  本条是关于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原《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本条规定是在原《继承法》第32条的基础上修改而来,与原《继承法》第32条规定不同的是,本条规定明确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后的用途,明确规定归国家所有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应当用于公益事业。一般情况下,财产由财产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财产有可能与主体相脱离而成为无主财产。这种情形下,通过立法确定将无主财产归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有助于对该财产的管理和保护,做到物尽其用,更好地发挥财产的效用;明确将归国家所有的无人承受的遗产用于公益事业,为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帮助,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以及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提供支持,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的稳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遗产处理十六)

本条是关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规定。

被继承人死亡时,没有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或者其全部继承人都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表示不接受遗赠的,死者的遗产即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形成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原因包括:(1)没有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2)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3)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由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被继承人所余留的遗产无人承受,因此应当归国家所有,国家用于公益事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其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遗产处理十六)

苍梧县某某村某某组诉林甲等遗产归属纠纷案

案情:林某某系苍梧县某某村某某组村民,于某日晚因郭某的小儿子导致的交通事故受伤死亡。在抢救过程中,林乙护理了两个晚上。郭某向交警大队交付了死亡补偿费(该款后由苍梧县某某镇民政办代管),并给付林乙误工补助费及后事处理费。在为林某某处理后事过程中,凡到场的人员均领取了适当数额的劳务费。林某某生前未婚,无妻儿、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其死亡。林甲与林某某是三代旁系血亲。林某某在其母亲死亡后就过着自食其力的单身生活。林某某死亡时,遗留有银行存款及房屋一幢。银行存单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由林乙代管。苍梧县某某村某某组以林甲、林乙等九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认定林某某的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本小组所有。法院认为,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林某某遗留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故应归原告所有。

五 解 析

本案中林某某生前是苍梧县某某村某某组的村民,与林甲是同源祖父的堂兄弟关系。其生前未婚,无妻儿、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先于其死亡。自其母病故后,林某某就过着自食其力的单身生活。林某某生前既没有与他人形成收养或扶养关系,也没有设立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林某某死亡后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此,应认定其遗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依案发时有效的《继承法》关于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规定,林某某的遗产均应当归其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即苍梧县某某村某某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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