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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遺産處理十六)

作者:法易說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一、本條主旨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遺産處理十六)

  本條是關于無人繼承遺産的處理的規定。

二、條文演變

  原《繼承法》第32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本條規定是在原《繼承法》第32條的基礎上修改而來,與原《繼承法》第32條規定不同的是,本條規定明确了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後的用途,明确規定歸國家所有的無人繼承的遺産應當用于公益事業。一般情況下,财産由财産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财産有可能與主體相脫離而成為無主财産。這種情形下,通過立法确定将無主财産歸于國家或集體所有制組織,有助于對該财産的管理和保護,做到物盡其用,更好地發揮财産的效用;明确将歸國家所有的無人承受的遺産用于公益事業,為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幫助,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以及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提供支援,有利于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維護社會生産和生活的穩定。

三、條文解讀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遺産處理十六)

本條是關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的規定。

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或者其全部繼承人都表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表示不接受遺贈的,死者的遺産即屬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

形成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的原因包括:(1)沒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2)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3)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由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被繼承人所餘留的遺産無人承受,是以應當歸國家所有,國家用于公益事業;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則其遺産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四 案例

逐條學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條(遺産處理十六)

蒼梧縣某某村某某組訴林甲等遺産歸屬糾紛案

案情:林某某系蒼梧縣某某村某某組村民,于某日晚因郭某的小兒子導緻的交通事故受傷死亡。在搶救過程中,林乙護理了兩個晚上。郭某向交警大隊傳遞了死亡補償費(該款後由蒼梧縣某某鎮民政辦代管),并給付林乙誤工補助費及後事處理費。在為林某某處理後事過程中,凡到場的人員均領取了适當數額的勞務費。林某某生前未婚,無妻兒、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其死亡。林甲與林某某是三代旁系血親。林某某在其母親死亡後就過着自食其力的單身生活。林某某死亡時,遺留有銀行存款及房屋一幢。銀行存單及房屋土地使用權證書由林乙代管。蒼梧縣某某村某某組以林甲、林乙等九人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認定林某某的财産為無主财産,收歸本小組所有。法院認為,對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林某某遺留的銀行存款、房屋等财産屬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故應歸原告所有。

五 解 析

本案中林某某生前是蒼梧縣某某村某某組的村民,與林甲是同源祖父的堂兄弟關系。其生前未婚,無妻兒、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先于其死亡。自其母病故後,林某某就過着自食其力的單身生活。林某某生前既沒有與他人形成收養或扶養關系,也沒有設立遺囑或遺贈扶養協定。這些事實充分說明,林某某死亡後既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是以,應認定其遺産為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依案發時有效的《繼承法》關于對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遺産的處理規定,林某某的遺産均應當歸其生前所在的集體所有制組織即蒼梧縣某某村某某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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