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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理会员工延长停工留薪申请,会承担什么责任?|案例研究

作者:劳动案例库
未理会员工延长停工留薪申请,会承担什么责任?|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员工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由于员工向单位提出延长6个月停工留薪期,单位不同意,也未提出任何异议确认申请,视为单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员工本人2022年1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2022年2月24日,该委员会作出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结论书,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员工申请日至2月24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8日,李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的劳动合同。2021年6月27日,李某在工作中摔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腰背部软组织挫伤。李某伤前月平均实发工资为4932.6元。

李某主张其停工留薪期共计242天,自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2月24日,依据为《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李某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后即向天津某公司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天津某公司收到该申请后并未在规定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应视为同意李某提出的延长六个月停工留薪期申请,据此,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应自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2月24日。

天津某公司抗辩称李某虽向公司提交了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书,但并未提交工伤保险协会及医疗机构出具的任何证明,李某的病灶主要为腰椎间盘突出,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与非伤鉴定结论,李某的该伤情与工伤无关。此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也出具了不同意延长其停工留薪期的鉴定意见,因此,李某的停工留薪期为1个月,自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止。

未理会员工延长停工留薪申请,会承担什么责任?|案例研究

【裁判结果】

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静劳人仲裁字[2022]第163号裁决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6117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认定。

未理会员工延长停工留薪申请,会承担什么责任?|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天津市员工因工受伤后,应由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来确定停工留薪期,并同时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单位收到员工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且不同意延长,应尽快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争议确认,否则,将视为单位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提示劳动者:因工受伤期间,您享有法定的停工留薪待遇,即便您在此期间不到岗工作,用人单位也仍应按照原工资待遇支付给您。另外,如果停工留薪期满后您仍需要治疗或休养,建议在停工留薪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如果单位未提出申请,则视为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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