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未理會員工延長停工留薪申請,會承擔什麼責任?|案例研究

作者:勞動案例庫
未理會員工延長停工留薪申請,會承擔什麼責任?|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

員工的停工留薪期為1個月,是以,用人機關應支付員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由于員工向機關提出延長6個月停工留薪期,機關不同意,也未提出任何異議确認申請,視為機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員工本人2022年1月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2022年2月24日,該委員會作出不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結論書,根據相關規定,用人機關應按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員工申請日至2月24日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案情簡介】

2021年5月18日,李某入職天津某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1年11月17日的勞動合同。2021年6月27日,李某在工作中摔傷,經醫療機構診斷為腰背部軟組織挫傷。李某傷前月平均實發工資為4932.6元。

李某主張其停工留薪期共計242天,自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2月24日,依據為《天津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李某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确認通知後即向天津某公司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天津某公司收到該申請後并未在規定的十個工作日内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争議确認,應視為同意李某提出的延長六個月停工留薪期申請,據此,李某的停工留薪期應自2021年6月27日至2022年2月24日。

天津某公司抗辯稱李某雖向公司送出了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書,但并未送出工傷保險協會及醫療機構出具的任何證明,李某的病竈主要為腰椎間盤突出,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工傷與非傷鑒定結論,李某的該傷情與工傷無關。此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也出具了不同意延長其停工留薪期的鑒定意見,是以,李某的停工留薪期為1個月,自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7月26日止。

未理會員工延長停工留薪申請,會承擔什麼責任?|案例研究

【裁判結果】

天津市靜海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作出津靜勞人仲裁字[2022]第163号裁決支付員工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22)津0118民初3642号民事判決支付員工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終6117号民事判決維持原審法院作出的支付員工停工留薪期滿至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日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認定。

未理會員工延長停工留薪申請,會承擔什麼責任?|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機關:在天津市員工因工受傷後,應由機關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來确定停工留薪期,并同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果機關收到員工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且不同意延長,應盡快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争議确認,否則,将視為機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提示勞動者:因工受傷期間,您享有法定的停工留薪待遇,即便您在此期間不到崗工作,用人機關也仍應按照原工資待遇支付給您。另外,如果停工留薪期滿後您仍需要治療或休養,建議在停工留薪期滿前以書面形式向機關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申請。如果機關未提出申請,則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