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刘将欠自己100万元的小强告上法庭要求还钱,小强得知后马上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家中房产车辆均归妻子所有。大刘能请求法院撤销小强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吗?
——可以请求。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房产车辆系小强夫妇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二人共同所有。小强在对大刘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得份额全部放弃,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存在使大刘的债权实现困难或不能实现的可能,对大刘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大刘可以在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子欣
审核:怀楠
监制:赵敏 钟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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