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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2024年度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申报通知

作者:科创导师

根据《长宁区促进质量提升、品牌发展、知识产权运用的若干政策措施》相关规定,即日起启动2024年长宁区知识产权扶持政策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知识产权荣誉

(一)支持标准

1、对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资金支持。

2、对获评“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获得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的单位,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二)申报条件

在本年度或上年度获评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或上海市知识产权创新奖(创造、保护、运用),或其他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获奖的证书或文件复印件;

5、申请国家级、市级知识产权类奖项资金匹配的,需提供国家或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二、知识产权贯标

(一)支持标准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单位,按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列入支持范围。

(二)申报条件

1、在当年度或上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的单位;

2、认证地址须包括长宁区地址;

3、认证状态为有效。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认证证书复印件;

5、认证费用发票、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

(一)支持标准

1、对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的,给予1万元/件的资助。

2、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和优秀维权项目,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3、对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培育单位,给予支持资金10万元。【重点培育单位认定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在本年度或上年度有专利产品被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品,或在本年度或上年度获评国家、市级知识产权各类试点示范或优势单位、高价值专利升级培育项目、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知识产权优秀维权项目,或在当年度获评区级知识产权重点培育单位。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申请专利密集型产品资助的,还需提供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材料复印件;

5、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单位以及培育、维权项目区级资金匹配的,还需提供:

(1)获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2)国家、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6、申请长宁区知识产权工作重点培育单位资助的,还需提供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

(一)支持标准

1、对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的单位,区级财政给予1:1的匹配资金支持。

2、对开展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且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对开展区级专利导航项目且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12万元资金支持。

【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专利导航项目评定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在本年度或上年度获评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或当年度通过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专利导航项目验收。

已获评市级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或专利导航项目的,不再参加区级项目评定。

已承担区级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或专利导航项目的,在项目完成验收前不再参加区级项目评定。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申请上海市知识产权评议试点项目、上海市专利导航项目区级资金匹配的,还需提供:

(1)获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2)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

5、申请区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还需提供:

(1)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立项文件复印件;

(2)项目验收通过的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金融

(一)支持标准

1、对于购买专利、商标保险的单位,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额50%的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5万元。

2、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照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专利或商标保险保费资助

(1)投保专利、商标没有发生商业纠纷;

(2)申请有效期为购买保险后一年内。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支持

(1)用于质押登记的知识产权合法有效、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

(2)通过自有的专利或商标质押获得金融机构融资并已还清本息,质押登记及借贷手续完备;

(3)融资合同的借款人和出质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一致。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申请专利或商标保险保费资助的,还需提供:

(1)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费发票,以及银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等材料复印件;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明细复印件;

(3)专利或商标证书复印件;

5、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支持的,还需提供: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2)金融机构出具的借款合同、质押合同,放款、还款、利息支付的转账凭证、记账凭证、发票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专利产业化

(一)支持标准

1、对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间实施高价值专利许可与转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或取得《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可最高按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许可、让与人一次性资助。同一许可、让与人当年度累计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中小企业获得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许可、转让的,按上年度相关专利产品销售收入的2%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本年度或上年度与中小企业间实施高价值专利许可、转让的高校、科研机构。

2、获得高校、科研机构高价值专利许可、转让的且在上年度实现产业化的中小企业。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申请专利许可、转让资助的,还需提供:

(1)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2)专利许可或转让合同、交易凭证复印件;

5、申请专利产业化资助的,还需提供:

(1)专利获取的证明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著录项目变更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

(2)专利产品备案证明材料;

(3)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证明材料,合同、发票等复印件。

七、专利转化运用服务

(一)支持标准

对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不超过年度专利运营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支持,总额不超过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所得,同一机构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申报条件

在本年度或上年度促成专利转化、交易、许可实施的中介服务机构。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促成专利运营的服务合同、服务费到账凭证复印件;

5、专利转化、交易或许可实施的合同、交易凭证复印件。

八、知识产权载体建设

(一)支持标准

1、对经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财政给予1:1匹配资金支持。

2、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

3、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园区,通过年度考核的,给予每年5万元的资金支持。

【区级重点园区评定和年度考核工作将另行通知】

(二)申报条件

在本年度或上年度获批国家、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在当年度获批区级知识产权重点园区;经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为重点园区,并通过区级知识产权重点园区年度考核。

已获评市级试点示范园区的不再参与区级重点园区申报。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申请国家、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区级资金匹配的,还需提供:

(1)获国家、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2)国家、市级资助资金到帐凭证复印件;

5、申请区级知识产权重点园区资助的,还需提供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6、申请区级知识产权重点园区年度考核资助的,还需提供园区考核合格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知识产权类人才

(一)支持标准

对取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资格证书的分别给予所在单位1000元/人、5000元/人的资助;取得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所在单位1万元/人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二)申报条件

在当年度或上年度有员工获得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用人单位。

(三)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扶持政策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3、信用证明;

4、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持证人与单位签订的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本次申报期为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6月28日,请将申报材料盖章后一式三份提交至受理地址。

来源:上海长宁

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

政策服务部:方主任

电话-微信:15618903837

*本文发布的政策内容由上海产业政策服务中心整理解读,如有纰漏,请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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