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人民政府
关于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的通告
第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做好当前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黄河滩区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范围(线),受河势摆动和行洪安全,需逐年适时调整,稳步减少滩区高秆作物种植面积,最大限度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根据黄河内蒙古段河道实际情况,黄河滩区划分为3个管理区域,由主河槽中心向外依次为主河槽区、低滩区、高滩区,其中河水水面与主河槽边界线之间区域为主河槽区,主河槽边界线与高低滩分界线之间区域为低滩区,高低滩分界线与堤防迎水侧堤脚线(无堤段以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准)之间区域为高滩区。禁种范围包括主河槽区、低滩区。
二、禁种要求
严禁在黄河河道主河槽区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及除草剂等;严禁在低滩区种植高秆作物;高滩区在合理管控农药、化肥、地膜使用量的同时,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当遇特大洪水时,应在预警期内依法清除高滩区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
三、执法监督
区农牧水务、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禁种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重给予相关行政处罚。违反禁种要求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一律不予补偿。
四、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禁种范围内的种植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区农牧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举报;涉及在主河槽区、低滩区使用农药化肥等,应向市农牧业综合执法局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473—2015110。
五、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的为群众做好停建政策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停建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3月12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的通告》(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乌达区黄河河道及滩区范围图》
2022年3月15日
乌达区人民政府
关于黄河滩区停止建设活动的通告
第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黄河河道有关问题的重要批示精神,做好当前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整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停建范围
黄河干流滩区。
二、停建要求
黄河滩区干流滩区内严禁开垦新荒地、新增种植作物面积;严禁以各种名义非法新增围垦河道;严禁在滩区内新增确权耕地、一般耕地;滩区内的土地一律不得新划定为基本农田和用于占补平衡用地;不得新建、扩建生产堤,不得发展大棚、畜牧养殖等农业设施,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林木,不得随意堆建各种民堤,不得新建和停放任何固定、移动、临时建筑物和房屋;严禁在滩区内迁入人口;对黄河干流滩区已批的在建和未建项目一律暂停。
三、执法监督
区农牧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停建范围内的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和迁入人口的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重给予相关行政处罚。违反停建要求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一律不予补偿。
四、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在停建范围内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和迁入人口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区农牧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及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举报。
五、加强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的为群众做好停建政策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停建工作顺利进行。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21年3月12日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滩区停止建设活动的通告》(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乌达区黄河河道及滩区范围图》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