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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一)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零四十条

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一)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编的调整范围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从历史沿革来看,大陆婚姻法经历了四次比较大的变革:1950年原《婚姻法》、1980年原《婚姻法》、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以及《民法典》。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正式出台。该部《婚姻法》第1条突出强调了其立法宗旨和原则,但并未明确调整对象。该法第1条规定,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80年原《婚姻法》适应了时代需要,在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关于调整范围的表述延续了1980年原《婚姻法》的规定。本条对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1条进行修改完善,以“调整范围”明确了条文的内容,同时将“婚姻家庭关系”进一步明确为“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以此将本编的调整范围纳入《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体系之内。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一)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之调整范围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调整的范围是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是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

婚姻家庭法在习惯上称为亲属法。形式上的亲属法是指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实质上的亲属法是指一切规定亲属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的特征是:(1)是规范亲属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2)是具有习俗性和伦理性的法律;(3)是具有亲属团体性的法律;(4)是强行法、普通法。

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在民法中的地位是:(1)法国的亲属法属于人法,与民事主体制度规定在一起。(2)德国的亲属法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3)苏联的亲属法单独立法,脱离民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之前,大陆的婚姻家庭法通常被认为是单独的部门法,之后有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的意向,民法典将其编入分则中,使之成为民法典分则的一编,回归民法典体系之中。

婚姻家庭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属性是:

(1)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亲属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亲属法律关系是作为亲属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一切特征。

(2)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亲属身份关系是人身法律关系。民法分为人法和财产法,亲属身份关系属于人身关系,因而亲属身份关系是人法的范畴。

(3)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亲属法律关系是身份法律关系,而不是人格法律关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婚姻一)

辛某某诉钱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情:辛某某与钱甲同居并生育钱某某,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钱某某出生40天后,辛某某将钱某某带回娘家独自抚养。辛某某向法院诉请由其直接抚养钱某某。一审法院认为,辛某某、钱甲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钱某某尚年幼、未满两周岁,且一直随母共同生活,从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钱某某由辛某某抚养为宜,钱甲有探望的权利。钱甲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钱某某尚未满两周岁,自出生起就一直随母亲辛某某共同生活,且钱甲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辛某某抚养小孩钱某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一审法院判决由辛某某直接抚养钱某某并不不妥。

五 解 析

同居关系非为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不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亲子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钱某某是辛某某与钱甲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钱某某非为婚生子女,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其与辛某某、钱甲的亲子关系不受影响,故属于《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受《婚姻法》的调整。因钱某某尚年幼、未满两周岁,且一直随母共同生活,从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2条的规定,辛某某有权主张由其直接抚养同居期间所生的钱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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