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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三)

作者:法易说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三)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禁止行为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有关婚姻家庭关系中禁止行为的规定早在1950年原《婚姻法》中即有所体现。1950年原《婚姻法》第2条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980年原《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在1980年原《婚姻法》的基础上,新增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本条延续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禁止性规定的相关内容。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三)

本条是对婚姻家庭领域禁止行为的规定。

(1)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些违反婚姻自由的行为的性质是侵害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保护自己的权利。借婚姻索取财物,也是侵害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2)法律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在维护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对于重婚、有配偶者而姘居、卖淫等行为予以法律制裁。对于重婚行为,法律认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3)法律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者财产上损害的行为。家庭暴力行为都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的行为,后果都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人身利益、财产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损失。责令家庭暴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精神损害,是保护受害人的最重要方法。应当重视侵权责任法救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权利损害、惩罚家庭暴力违法行为的基本功能。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婚姻三)

杨某等诉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情:杨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其子杨甲与高某存在婚约关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期间,杨某与郭某给高某彩礼钱7776元。在举行结婚仪式后,杨甲与高某产生矛盾,未能登记结婚,杨某、郭某便向法院诉请高某退还财物。一审法院认为,大陆婚姻法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高某在与杨某、郭某之子杨甲订婚、举行结婚仪式期间收取财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故高某应当向杨某、郭某返还77776元。高某以彩礼消费殆尽为由,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77776元彩礼是否应当返还的问题,当事人对于该笔彩礼的给付不持有异议。对于高某提出的彩礼消费殆尽的事实,其未能提供消费支出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五 解 析

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时,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能向获得财产利益的人主张该权利,故根据《婚姻法》第3条的规定,杨甲的父母杨某、郭某有权向高某主张返还彩礼请求权。本案的焦点是高某是否应当全部返还收取的77776元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高某与杨甲之间是婚约关系,只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高某应当向杨某某返还77776元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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