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1950年原《婚姻法》第1条既是立法目的的规定,也是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的规定。从该条规定可知,婚姻法立法之初即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与子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1980年原《婚姻法》第2条分三款对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原则进行了完善,其中,第1款延续了1950年原《婚姻法》有关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三项原则;第2款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原则进行专门规定,同时,在1950年原《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基础上增加对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修改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3款增加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这些原则被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所延续。本条以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为基础进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增加“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原则,作为本条的第1款;二是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条第1款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原则调整为第2款;三是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原则调整为第3款,并在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规定的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增加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表述为“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四是删除了2001年修正的原《婚姻法》第2条第3款“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规定。
(1)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婚姻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等。可以看到,这其中主要规范的是婚姻关系,对家庭关系的重视不够。家庭是亲属的基本单位。家庭关系的稳固对于家庭成员乃至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借鉴《民法通则》第104条关于“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新增了这一内容,强调了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这成为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准绳,有利于实现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
(2)婚姻自由原则,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结婚或者离婚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预的权利。婚姻自由是近现代婚姻家庭立法努力推进的一项基本原则,以人格的独立、平等、自由、尊严为基础,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亲属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内容是:1)依法行使婚姻权利。婚姻家庭法规定婚姻自由,是在亲属法中保障自然人依法行使婚姻自主权的自由权。行使婚姻自主权是自由的,但是要依法进行,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婚姻行为。2)不受拘束、不受控制、不受非法干预。行为人在不受拘束、不受控制和不受非法干预的状态下自主决定婚姻行为。3)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3)一夫一妻原则,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是大陆亲属法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含义是:1)任何人,无论居于何种社会地位、具有多少钱财,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2)任何人在结婚后、配偶死亡或者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3)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或者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4)男女平等原则。两性平等、男女平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表现为在亲属身份关系中,无论男女,都享有一样的权利、负担一样的义务。其基本含义是:1)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2)家庭成员地位平等;3)所有的近亲属之间地位平等。
(5)保护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这是社会公德的要求。婚姻家庭法特别强调对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将其作为亲属法的基本原则,以更好地保护亲属中的弱势群体,防止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 案例
张某某诉闫某某人格权纠纷案
案情:张某某、闫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结束恋爱关系后,张某某多次给闫某某发短信,要求闫某某赔偿其损失,闫某某未予理睬,张某某便向法院诉请闫某某赔偿其损失。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闫某某作为恋人在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多种原因分手,双方均没有侵害对方的人格权利情形,故张某某要求闫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大陆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且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故闫某某与张某某恋爱后拒绝登记结姻,系法律赋予闫某某对自己婚姻的自由权利,不应认定对张某某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行为。
五 解 析
婚姻自由是《婚姻法》以及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的首项原则,婚姻当事人可以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容许任何人进行强制、欺骗、乘人之危、包办及非法干涉。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某是否侵害了闫某某的婚姻自由。本案中,张某某、闫某某自由恋爱,后结束了双方的恋爱关系。闫某某尽管曾经同意与张某某结婚,但是法律赋予闫某某婚姻自由的权利,继而闫某某有权拒绝与张某某结婚,张某某不能强制、欺骗、乘人之危、包办及非法干涉闫某某的婚姻自由,故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闫某某的婚姻自由。张某某无权因闫某某拒绝结婚而向闫某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