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国外染毒后
走上代购毒品之路
将毒品藏于笔记本、女士内衣
甚至溶于口服液后快递至国内
藏毒手段不断升级
据法院消息
被告人周某因犯走私毒品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剥夺政治权利3年
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
周某20岁时远赴国外打工,距离案发时已在国外生活近三十年,受身边大环境影响,他染上了吸毒恶习。
去年5月,马某某(另案处理)以国内不便买毒为由,请周某代购毒品。周某遂在其所在国家购毒后,通过快递邮寄给境内的马某某,自此开启走私毒品之路。
去年5月至7月,周某在境外先后6次将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快递邮寄给境内买家,赚取毒资。
为躲避海关监管,周某藏毒方式五花八门:起初采取较传统走私手段,将毒品夹藏于罐装米糊、挖空的笔记本或女士内衣中邮寄入境。随着走私毒品次数增多,其藏毒手段升级,在其中两次交易中,将毒品溶于水后,装进胶原蛋白口服液的瓶子中邮寄。
去年7月,周某朋友称有新产品邀请周某“品尝”,周某欣然同意。但因周某已回国,便指使境外他人将10克毒品采用溶于口服液后邮寄至其境内住所。周某签收包裹时被抓获,警方起获毒品,并扣押了其用于吸毒的5个玻璃弯管和1个塑料软管等。
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其国内买家纷纷落网。经称量、鉴定,周某6次共计走私毒品92.17克。
法院认为,周某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涉案的大部分毒品未流向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
不少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
他们尝试藏毒到
各种常见物品中
如玩具、零食、化妆品等
妄图瞒天过海
各种手法层出不穷
但再狡猾的手段都逃不过
缉毒人员的火眼金睛
相关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③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④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⑤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中国禁毒、北京日报、广东禁毒、清远禁毒、连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