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形时有发生,比如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交通事故,又或者工作期间被他人殴打导致受伤等特殊情况。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事故竞合时,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呢?
相关裁判案例
案例一:
吴江市某纺织有限公司诉周某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观点: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同时可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
奚某家属诉某配件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观点: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主张。
案例一:
某建筑公司与周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裁判观点: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医疗费用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其追偿。
此处的医疗费应作广义理解,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基于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丧葬费。
能否“一伤双赔”?
工伤保险赔偿属于公法领域,是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待遇;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民法领域,是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两者虽然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但原则上不存在冲突,法律也并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只能获得一份赔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般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知,工伤职工除医疗费用部分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外,剩余部分可兼得,即属于“有限双赔”或“相互补充”原则,具体总结如下:
1.对于实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即医疗费用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项目,不能得到双重赔付,当事人可以遵循“就高原则”进行主张。
2.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导致伤残或死亡的,为了保障劳动者及其家人的权益,对于涉及人身属性的赔付项目,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死亡赔偿金,是可以兼得的。
3.工伤保险待遇和侵权损害赔偿两者不重合的部分,包括工伤保险中的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当事人可分别主张。
注意:实践中,由于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或者不同法院的判决倾向略有不同,当事人能够主张的具体赔偿项目也存在差异。主张权利之前可查询当地的司法裁决案例进行参考,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综上,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以后,无论职工是否获得侵权方的民事赔偿,用人单位均有义务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为预防更多的法律风险及赔偿损失,企业事前就应当完善用工管理制度,在员工入职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在发生工伤后,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强员工安全意识,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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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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