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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施工人应如何合法高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作者: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筑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承包人对于其施工项目的价款能够得到优先偿还。本文基于《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以及相关案例,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

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这包括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与施工人。然而,实际施工人(如转包关系中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关系中的承包人、挂靠或借用资质的承包人等)通常不享有此权利,除非他们与发包人达成了工程价款结算的协议。例如,在案件【(2020)最高法民终1142号】中,法院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依法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发包人破产的情况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在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114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指出,在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承包人的工程款债权加速到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间以承包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起算点。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工程价款已到期未付等。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但经修复达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仍可享有优先受偿权。在案例【(2019)苏02民终5180号】中,法院认为,尽管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经鉴定可以修复,且修复费用相较于已完工工程款,不能认定为不合格工程,因此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和途径

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包括诉讼、仲裁、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抵偿、申请法院拍卖工程、参与拍卖款分配程序等。承包人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明确表示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96号民事裁定】中,法律规定并未有就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的诉权问题作出禁止性规定,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得到了确认。

五、未经生效文书确认,执行程序中直接行使价款优先权的应对

在执行程序中,承包人仍可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对优先受偿权能否成立作形式审查,并可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其优先受偿权是否成立。在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330号执行裁定】中,法院明确表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仍可行使此项权利。

六、实际施工人可否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起诉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后,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破产中,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是否应予认定,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在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8号】中,法院指出,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消防工程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能受到限制。在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48号执行裁定】中,法院指出,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八、工程价款优先权与以物抵债

执行程序中,拍卖财产流拍后,前位债权人放弃以物抵债,并不意味放弃对流拍财产变价所得的优先受偿权。接受抵债的债权人不会因接受以物抵债获得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地位。在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414号执行裁定】中,法院明确了以物抵债属于强制执行变价措施,并不对多个执行债权的清偿顺序产生影响。

九、工程价款优先权与物权期待权

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其房屋交付请求权或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在案例【(2023)川05民初38号民事判决】中,法院指出,买受人虽支付了商铺的全部购房款且实际占有使用,但商铺属于投资经营用房,不属于消费者生存权特别保护的范畴,其权利不能对抗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十、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冲突及协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抵押权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若承发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诉讼,抵押权人有权撤销恶意串通的协议,并要求赔偿。在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85号】中,法院指出,挂靠人实际组织工人进行了建设活动,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义务,既是实际施工人,也是实际承包人,应当认定挂靠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Ps.这一点是不是与前面相关内容相矛盾?是的。确实这这样的,遍历多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矛盾的何止这一处?】。

本文的分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司法裁判案例。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和其他相关方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行使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密切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以适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领域的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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