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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技术转让法税知识梳理

作者:中汇信达
跨境技术转让法税知识梳理

案例 王某是某一项发明的专利权人,其欲以该项专利权出资入股,与他人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出资 - 可行,需要评估,然后专利局做变更所有权人,并且将相关技术文件交付,然后工商变更。

股东出资的财产范围

《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劳务、信用、自然人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不得作价出资。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可以作价出资。

专利权出资操作程序----全体股东同意某股东以专利权出资

出资方各方协商签订《出资协议》,并拟定公司章程,确定出资额、股权比例及出资方式等内容,并经各股东签字确认。也就是通过《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方式,不仅确定了其他股东同意王某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而且明确了王某以专利权出资的出资义务。

专利权出资操作程序----对专利权价值进行评估

《公司法》第27条:“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以专利权出资,就要确定的专利权的价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专利权的价值的确定须以评估方式确定。因此,股东在以专利权出资时,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取得评估报告。

专利权出资操作程序----各方股东对评估价格的认可

专利权的价值虽经专业评估机构以评估报告的形式进行了确定,但共同出资成立公司属于股东间的一种合意。因此,拟作为出资的专利权的评估价格需要经各股东的认可,方可作为出资投入的新公司中。

专利权出资操作程序----将专利权转移登记到公司名下

《专利法》第10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主管部门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将专利权由股东个人转移至新公司所有。同时由专利主管部门进行公告,以便使公众可以知晓专利权人发生了变更。

专利权出资操作程序----将专利权技术实际交付给公司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以专利权出资的股东还需在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后,将与该项专利相关的技术文件、技术资料等实际交付新公司。否则,在交付前该股东不能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专利权出资操作程序----在企业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0条:“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根据上述规定,新公司取得股东的专利权出资之日起20日内,应当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实缴情况向社会公示。

技术转让的税务处理

所得税是500万以内免税(需要科委和商委认定-对于对境外转让需要商委认定),增值税是免税。

1.我是一家居民企业,转让一项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第一条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我公司转让一项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计算转让所得?

答: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3.我公司转让专利技术,未单独核算技术转让所得,还能否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国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4.我公司转让专利技术,同时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技术培训收入是否可以并入技术转让收入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因此,如果企业的技术培训收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5.我公司转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其中,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专利转让程序及流程 -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人变更需要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有代理机构的,变更手续应当由代理机构办理。

(1)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表格下载链接为:https://www.cnipa.gov.cn/col/col192/index.html,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文件可以直接递交至我局受理大厅,也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专利权人变更费200元。

(3)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原件: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如果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4)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专利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变更后的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受让方是单位且未委托代理机构的,应当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地址应与单位地址一致,不一致的,单位还需要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联系人为单位员工。

(6)一件专利申请的多个项目同时发生变更的,只需提交一份申报书;多件专利申请的同一著录项目发生变更的,即使变更的内容完全相同,也应当分别提交各自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7)如您的专利申请为电子申请,则需要以电子形式提交文件。

如仍有疑问,请您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10-62356655。

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

PCT国际申请概念: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简称,是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就同一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减少申请人和各个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PCT国际申请是指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国际申请。即PCT缔约国的申请人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就可在全部成员国发生效力,从而达到简化程序的目地。后续在各国规定的时限内进入国家阶段。【截至今天,PCT共有153个缔约国,中国自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

PCT国际申请分为两个阶段: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PCT国际申请先要进行国际阶段程序的审查,然后再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审查。申请的提出、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在国际阶段完成。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阶段还包括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工作在国家阶段由被指定/选定的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

结论:PCT国际申请是一个国际申请,并不授予国际专利。授予专利的权利还在各个国家内。

在中国怎么提交pct国际申请?

1、递交人资格:多个申请人,其中之一满足即可。

(1)中国的公民或中国法人。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2、代理机构的委托:中国公民/法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也可直接提交PCT国际申请,鉴于pct专利申请时间长、专业性强,如果申请人不熟悉,建议您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3、申请语言:中文/英文。

4、提交的文件:(一式一份)

请求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后补交附图会国际申请日改变并可能导致优先权逾期),优先权文件(如有)、委托书(如有)、序列表(如有)。

5、提交形式:

(1)面交、邮寄、传真应当提交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PCT组”

(2)电子形式:CEPCT 网站、CEPCT客户端(通常)、PCT-SAFE软件。

6、缴纳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据称的PCT国际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适用时,缴纳国际申请附加费)。费用数额及其他费用见后续费用表。费用缴纳方式:面交、银行汇款、授权账户扣款、网上缴费。

7、PCT申请流程——国际阶段

一张图来标示PCT申请流程和所涉的组织机构。PCT申请程序的第一阶段“国际阶段”,包括了国际申请的提交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必定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如果申请人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时间长达30个月。

8、进入国家阶段

由于PCT尚未实现授权的国际合作,因此授权的任务仍由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完成。要想获得某国家的专利。

国家阶段,可以在优先权日或申请日起30个月以内,依据出具的高质量《国际检索报告》和《初步审查报告》(如果请求的话),初步了解申请的专利是否具备授权前景,即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从而做出是否要进入哪些国家的决定,这样便不会盲目的进入国家,节省了费用。

申请人应当在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特殊情况下,有些国家要求20个月),向希望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或地区提交规定的国际申请译文,缴纳规定的费用,指明要求获得的保护类型,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相关规定也不同,详情可查阅各国专利局官方网站。

专利申请人必须履行进入所选国家的手续,由该国的专利局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审查,该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

pct与巴黎公约的区别

选择PCT国际申请途径:简化提出申请的手续;推迟决策时间、准备投入资金;完善申请文件(可根据国际检索报告获得三性参考意见,可选择修改申请文件,可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稍后进入国家阶段,可以根据检索报告的正面意见考虑是否提出PCT-PPH请求。

选择巴黎公约途径:已明确目标国家、准备充分(时间,资金,文件)、技术文本完善、需要早授权。

PCT政策支持

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到2020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6万件。”规划部署的这一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主要指标,是在“十三五”大陆深化改革开放、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期,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举措。

另外,各地区对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出台了奖励政策

于是,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为适应国际化业务需求、筑牢竞争力根基,通过海外专利布局,在“走出去”的征程中赢得了一席之地。

根据产权组织7日发表的公报,2019年中国在该组织PCT框架下提交了58990件专利申请,成为PCT最大用户。1999年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为276件,到2019年这一数字飙升至58990件,20年间增长了200倍。近年来,中国企业PCT国际专利申请量也呈现大幅增长,显然,2020年达到6万件的目标很容易实现!

我们注意到一些重视知识产权、具有全球视野和远见的公司已经走行业的前列,如华为2019年以4411件PCT国际专利申请排名第一。企业通过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利用PCT覆盖全球重要的国家和地区,可以争取更多的市场和技术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办发〔201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规范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秩序,依据国家安全、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一)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活动中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要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所述知识产权包括其申请权。

(二)本办法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权利人的变更、知识产权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和知识产权的独占实施许可。

二、审查内容

(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大陆国家安全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大陆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

三、审查机制

(一)技术出口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1.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大陆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应当进行审查。

2.地方贸易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后,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将相关材料转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对拟转让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3.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4.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和科技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外转让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已经在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登记的,地方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及时通知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经审查不得转让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机构在接到通知后,不得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5.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职责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为拟转让的植物新品种权对大陆农业安全特别是粮食安全和种业安全的影响。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

1.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在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进行安全审查时,对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并且涉及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应当根据拟转让知识产权的类别,将有关材料转至相关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由国家版权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植物新品种权的,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2.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参考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

四、其他事项

(一)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审查细则,明确审查材料、审查流程、审查时限、工作责任等。

(二)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最终决定作出后,涉及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的,转让双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变更手续。

(三)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

(四)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涉及国防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商委出具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然后才能出口技术

所需文件不仅包括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还包括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这两类文件均需提交,缺一不可。

1.那么,《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出口被分为禁止出口,限制出口和自由出口三大类。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针对这类技术,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技术出口许可证》。

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针对这类技术,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在办案过程中通常碰到的都是自由出口的技术,因此,最常办理的是《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目前办理成功的证书名称均为《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2.在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时需提交一份双方签章的专利权(或申请权)转让合同电子件。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该转让时也需要提交一份相应的转让合同电子件。

这两份合同可以合二为一,仅需客户方签署一份即可。

3.在办理《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时,某些地方商务局出具的《技术合同数据表》上不会列出申请号/专利号。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也不要紧,只要满足提交国知局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合同号的后6位与提交的转让合同上的合同号一致即可。

4.除以上文件之外,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技术出口转让手续时还需满足《审查指南》中其他关于转让的要求。

作者:AK@CapMarket Tax 来源:AK CapMarket TAX。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