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五十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一、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以及维修义务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负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无维修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期间届满后收回标的物加以使用或者处分的期待利益。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原《合同法》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
三、条文解读
本条是对承租人保管、使用、维修租赁物的规定。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因而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承租人在对租赁物使用、收益时,应当充分顾及对出租人利益的保护,应予妥善保管、正确使用,防止对租赁物造成损害,使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受到损害。
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还须承担租赁物维修义务。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较强的融资性,因而与一般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同,不是由出租人承担维修义务,而是由承租人履行在租赁物占有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应当善尽此项义务,未尽此义务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 案例
朔州市勤俭建材有限公司与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威斯特(北京)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2年6月18日,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朔州市勤俭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了编号为×××-70028×××的《融资租赁协议》。法院判决,合同约定承租人对租赁物有维护义务,并承担相应费用。同时,该合同的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7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的规定,所以,涉案设备进行维修时,应由承租人朔州市勤俭建材有限公司自行维修,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要求朔州市勤俭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到期租金共计1690884.8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但朔州市勤俭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的20000元定金,应当予以核减。
五 解 析
依照民法典第742条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及协议约定,承租方不得以设备迟延维修拒付租赁费,且根据苏某琦的证明,设备迟延维修是设备零件需从国外运回所需时间长和朔州市勤俭建材有限公司未及时支付足额修理费用共同造成,故朔州市勤俭建材有限公司和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应各自承担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