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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条是关于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原《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指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又作了进一步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01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在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其第3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民法总则(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和三审稿并没有对侵害英雄烈士等人格利益的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代表提出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侮辱等方式诋毁、抹黑英烈的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很恶劣,应当予以规范。立法机关经研究后认为,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是引领社会风尚的标杆,故加强对英烈姓名、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引领社会尊崇英烈、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最终在第185条作出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沿用了这一规定。

三、条文解读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本条是对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责任的规定。

本条的立法本意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歪曲事实,诽谤抹黑,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的法律保护,对于促进社会尊崇英烈,扬善抑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意义重大。

对于死者的人格利益进行侵害,构成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法律作出的特殊保护规定。这正是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经验应用在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上。对此,《英雄烈士保护法》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凡是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葛某某、宋某某诉洪某某侵害名誉权、荣誉权案

案情:洪某某在财经网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一文,对狼牙山五壮士事迹中的细节提出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两名幸存者的后人葛某某和宋某某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洪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关于洪某某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洪某某立即停止侵害葛某某、宋某某名誉、荣誉的行为;被告洪某某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消除影响。二审法院认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与保护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害并不矛盾。洪某某提出的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是建立在否认狼牙山五壮士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这一基本事实基础上,且这种否认无确凿真实的证据,这就决定了他的所谓“满足公众知情权”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成为误导社会公众的侵权行为。故洪某某以满足公众知情权为由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五 解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85条延续了《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规定。本案的判决体现了大陆司法在对英烈的名誉权保护中的鲜明立场。在大陆,虽然自然人已经去世,但死者的名誉权、荣誉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洪某某发表的两篇文章,对狼牙山五壮士在抗日战争中所表现的英勇抗敌的事迹和精神这一主要事实没有作出评价,而是考证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在无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文章多处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的确使读者对狼牙山五壮士这一英雄人物群体及其事迹产生质疑,从而否定主要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他们的英勇形象和精神价值,因而法官判决构成侵权,法官的这种理解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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