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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作者:法律一语明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本条主旨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及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规定。

二、条文演变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及诉讼时效期间延长,1986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原《民法通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规定为两年,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原《民法通则》对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相对比较短,导致实践中债权因经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保护的情况非常普遍,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增加了当事人维权的成本。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中一直存有适当延长诉讼时效的呼声。原《民法总则》在第188条中将普通诉讼时效延长为三年,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该规定顺应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呼声,《民法典》对这一规则予以沿用。

三、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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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时效制度。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法律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即“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

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是:(1)一般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也叫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典或民法单行法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时效。(3)最长诉讼时效,也称绝对诉讼时效,是指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规定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本条规定的是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及起算的规则。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期间起始的时间须具备两个要件:(1)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2)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具备了这两个要件,即开始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是民法典第189~191条。

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如果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之后,权利人一直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则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过,本条第2款最后一句有一个特别规定,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条件比较弹性,并非一律卡死,关键在于对特殊情况的判断,并且须有权利人的申请。其含义是,具有情况特殊和权利人申请两个要件,可以突破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寻求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四 案例

逐条学习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UGRINEKS公司与沧州锐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原告UGRINEKS公司诉称:2011年9月8日UGRINEKS公司向锐天公司发出两个订单,购买共计123吨的无缝钢管。锐天公司在收到订单后,于2011年9月14日向UGRINEKS公司发出了编号为RT110831的形式发票,对货物种类、型号、质量、价款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10月26日锐天公司依据实际装运数量向UGRINEKS公司发出编号为RT110831-1的商业发票,货值72289.23欧元。UGRINEKS公司已全部付款。待货物运抵克罗地亚后,UGRINEKS公司发现货物种类不符合约定,经检验锐天公司交付的是焊接钢管而非无缝钢管。UGRINEKS公司发现锐天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后,向锐天公司提出损失赔偿,但锐天公司一直拖延不予解决。UGRINEKS公司认为锐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未涉及诉讼时效问题的情况下,应依据《合同法》第129条之规定确定本案诉讼时效,UGRINEKS公司在2014年1月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五 解 析

此案涉及民法典第188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88条承继了《民法总则》第188条的规定,在《民法总则》生效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正式由2年变为3年。但是,本条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就是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典型案例。关于UGRINEKS公司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并未有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故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第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而非普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UGRINEKS公司从2011年12月知道货物存在瑕疵,到2014年1月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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