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因违规作业
造成的事故频频发生
给安全生产敲响警钟
强令施工
擅自私拆封条等违法行为
都将受到严厉处罚!
强令施工引火灾
1月30日
广东东莞
桥头镇某厂房发生火灾
接到报警后
东莞消防救援支队
立即调派人员
赶赴现场进行救援
经勘察
着火位置为5楼楼顶的环保设备
经过约1小时的救援
火势被扑灭
所幸并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为施工现场负责人林某无视村安全员巡检劝阻,待安全员离开后私自施工,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切割拆除环保设备,切割过程中产生的火星引燃环保管道内油漆和天那水残留物引发火灾。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消防救援大队会同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取证,林某因强令指使他人违规动火作业,过失引发火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私拆封条,拘!
1月26日
江西德兴市泗洲镇
一箱包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
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
立即对该场所进行核查
经调查,该箱包厂为丙类生产加工场所,现场存放了大量易燃可燃材料,电器线路私拉乱接且敷设不符合要求,楼梯间设置形式也不符合要求,存在火灾隐患。
1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德兴市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厂依法予以查封。
1月31日,泗洲派出所民警和消防部门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厂负责人叶某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进行加工生产。
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该箱包厂负责人叶某因私自拆毁封条被德兴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该箱包厂继续查封停止使用。
阿消普法
年关将至
请各社会单位需要认真落实消防法律法规
不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做到火灾隐患自查自改
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或被查封后擅自拆封
都是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54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
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请广大经营者们
引以为戒,重视起来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