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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同学租车赴考,出车祸后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

作者:号外姐

#看见人间百态#“好意同乘”出车祸,责任该如何划分?

近日,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车祸致伤案引发了社会关注。该案中,三名大学同学相约租车外出考试,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名同学伤重,向驾驶员同学索赔59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驾驶员同学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因存在好意同乘的情形,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 。

3个同学租车赴考,出车祸后开车同学遭索赔59万

这起案件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和搭乘人的责任该如何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无偿搭载他人或允许他人无偿搭乘,属于好意同乘的情谊行为,那么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适当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除非驾驶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社会的互助友爱,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促进绿色出行的发展,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可以不负责任,或者搭乘人可以随意索赔。驾驶员对搭乘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仍负有保障义务,在驾驶全程中应审慎注意,保护好自己及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让好事成悲剧。搭乘人也应当尊重驾驶员的善意,合理享受搭乘的便利,不要因为无偿搭乘就放弃安全防范,或者因为受伤就过分索赔。双方应当本着诚信、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处理交通事故的后果,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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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好意同乘并不是一刀切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熟悉程度、机动车是否为营运车辆、乘坐时间、乘坐地点及交易习惯等因素,以及驾驶员和搭乘人的过错程度、主动承担责任的行为等,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好意同乘,以及减轻多少赔偿责任。例如,如果驾驶员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等严重过错,不能减轻责任。如果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如果出租车、网约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以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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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好意同乘”是一种有益的社会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鼓励,但也不能成为驾驶员和搭乘人逃避责任的借口。只有在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尊重他人权益、合理分担风险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好意同乘的真正价值,让道路交通更加安全、文明、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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