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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同學租車赴考,出車禍後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

作者:号外姐

#看見人間百态#“好意同乘”出車禍,責任該如何劃分?

近日,珠海首例“好意同乘”車禍緻傷案引發了社會關注。該案中,三名大學同學相約租車外出考試,不幸發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名同學傷重,向駕駛員同學索賠59萬元。法院經審理後,認定駕駛員同學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因存在好意同乘的情形,酌情減輕其40%的賠償責任 。

3個同學租車赴考,出車禍後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

這起案件涉及到一個法律問題,即“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和搭乘人的責任該如何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駕駛員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屬于好意同乘的情誼行為,那麼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可以适當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除非駕駛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這一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鼓勵社會的互助友愛,維護人際關系的和諧,促進綠色出行的發展,展現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但這并不意味着駕駛員可以不負責任,或者搭乘人可以随意索賠。駕駛員對搭乘人的生命财産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在駕駛全程中應審慎注意,保護好自己及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别讓好事成悲劇。搭乘人也應當尊重駕駛員的善意,合理享受搭乘的便利,不要因為無償搭乘就放棄安全防範,或者因為受傷就過分索賠。雙方應當本着誠信、公平、合理的原則,妥善處理交通事故的後果,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的秩序。

3個同學租車赴考,出車禍後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

當然,好意同乘并不是一刀切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熟悉程度、機動車是否為營運車輛、乘坐時間、乘坐地點及交易習慣等因素,以及駕駛員和搭乘人的過錯程度、主動承擔責任的行為等,才能确定是否構成好意同乘,以及減輕多少賠償責任。例如,如果駕駛員不具備駕駛資格或有不得駕駛車輛的違法駕駛人免費搭乘他人等嚴重過錯,不能減輕責任。如果機動車基于經營目的而提供無償搭車的,如酒店、超市為促進經營提供免費班車,不屬于好意同乘。如果計程車、網約車等從事營運的機動車,即使乘客無償搭乘也不适用該條規定以減輕其責任。

3個同學租車赴考,出車禍後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

總之,“好意同乘”是一種有益的社會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和鼓勵,但也不能成為駕駛員和搭乘人逃避責任的借口。隻有在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尊重他人權益、合理分擔風險的基礎上,才能實作好意同乘的真正價值,讓道路交通更加安全、文明、綠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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