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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强奸案判了!男方一审被判3年。网友:以后约会要录像吗?

作者:贝贝

今天,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一审,在没有被告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宣判了。

判决结果惊掉了所有人的下巴:男方被判强奸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要知道,男方和女方订有婚约、男方已经付了10万的彩礼、双方也签订了一些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也已经办了订婚宴。

然后,在无数亲友的见证下,双方共同进入由女方准备的新房,然后发生了关系……

这样的过程,能被告成强奸、而且居然还一审定罪了!

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对婚前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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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新闻一出来,立刻在网上掀起轩然大波。

因为,这彻底颠覆了大家对于“强奸”这一犯罪行为的认知。

大家都觉得,如果这都能算强奸,开了这样的先例,那以后这样类似的强奸案会不计其数。

无数约会的男女,哪怕一开始好好的。如果后来发生不愉快,吵架,女的随便告男方强奸,男的都会极其被动,有口难辩。

而且,这也说不定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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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绝大多数网友都不是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但是大家对于“强奸”这个极其常见的犯罪行为,并不陌生。

法律上对强奸的定义是: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易,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可是,当我们了解完这个“订婚强奸案”的具体发生过程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和我们平时认为的强奸,差别好像有些大啊!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今年的5月1日,27岁的男方和24岁的女方在山西大同的阳高县老家举行订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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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当天,男方给了女方20万彩礼的一半——10万元(另一半在结婚时付清)。此外,还有一枚7.2G的金戒指。

此外,男方承诺在订婚一年后,双方结婚之时,在面积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

如结婚前男方反悔,订婚戒指和10万元彩礼款女方不予返还;如结婚前女方反悔,订婚戒指和10万元彩礼必须返还男方。

这些约定,都通过签订婚协议的方式,定了下来。并且,上面都有双方包括长辈在内的当事人的签字和手印。

5月2日,女方办回门宴。

在回门宴结束后,一对已经订婚的准新人,在无数亲友的见证下,亲昵地搂抱着,进入女方家准备的新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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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这个地步,我就想问一下:一对准新人,难道真的只是为了聊诗词歌赋和人生哲学而进入新房吗?

很显然,连女方自己都不这么认为。

他们二人,顺其自然、又理所应当地发生了关系。

发生关系之后,女方还惬意地洗了澡。

试问,这样的情况下,女方自己说的:反对婚前性行为,可以让人心服吗?

而且,在我们民间,双方家长都点头了。男方也付了彩礼,在双方家里都办了订婚宴,绝对是非常被认可的夫妻关系了!

虽然还没领那4.5元的婚书,但很明显10万的预付彩礼以及一系列的订婚协议对双方来说,份量也非常重。

所以当两个人共同进入女方自己准备的新房的时候,没有任何人质疑他们的行为是否妥当。

其实我一直相信一日夫妻百日恩的童话。

但是当发生了这个“订婚强奸案”之后,我就不信了。

一日夫妻,可能只有10分钟的恩情!

不可否认,现实中很多男的提起裤子就不认人了。

但有时候,女的,也有可能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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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女方就要求男方马上回家拿房产证,然后加上她的名字。并且,把剩下的10万元彩礼给她。

合理推断:

女方觉得,发生了关系了,就是真正的夫妻了。因为,她履行了夫妻间身为妻子的义务!男方也要履行约定。

男方则认为,双方约定的结婚登记、房产证加名、补齐彩礼,是在一年之后。

而且,仅仅过了一天,女方就反悔。加上男方当时没有那么多现钱,所以,就没有同意。

5月4日,女方向警方报案,说被强奸了。

其实事情发展到这个地步,这样的婚姻,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这样的夫妻,这样的两家人,日后如何相处?

这个时候,撕毁订婚协议,大家都散了,才是明智的结局。

但是,这个时候事情却无法收场了。

因为,男女双方发生了关系!而且女方已经控告男方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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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强奸罪是否成立,仅仅看两人发生了关系,这件事就已经没有那么好收场了。

在大家固有的观念里,男女双方发生关系,是男方占了便宜。

说得通俗一点:你睡了我,我以后怎么嫁人?你得负责!

所以,既然发生关系是事实,那么如果解除订婚协议,就不是那么容易的了。

女方可以说自己以后不好嫁人,不退礼金或金戒指。

但这对男方也不公平。

但由于女方闹到了警方那,男方最终妥协,承诺立刻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并且补齐彩礼。

但是女方说:晚了!你根本不珍惜我!

于是,警方以涉嫌强奸,将男方带走调查。

而在今天,法院在男方的律师无法到场的情况下,在40多分钟的时间里,对这个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强奸罪名成立,有期徒刑三年!

看到这,相信很多网友和我有一样的想法:这和强奸有半毛钱关系?

有强迫行为吗?有违背女方当时的意愿吗?

并没有!

甚至有很多网友说:男方可以反过来起诉女方诈骗罪。

因为女方是在发生关系后洗完澡,并且在要求男方在房产证加名字的要求失败后,才提出的报警。

这太像图谋不成,恼羞成怒告强奸了。

不过,这个论调现在已经被辟谣。

不管怎么样,出现这样的判决,争议都是无比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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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刚刚说的怀疑女方诈骗之外,也有很多的网友对于这样的判决觉得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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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来说,网上一边倒地支持男方。

与我们这样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只会从常理和道德的角度去看待这件事不同。网上有一些执业律师,也对这个案子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这个专业人士也认为,这样的事,被定为强奸罪,实在是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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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位专职律师在评论区的留言,也获得了很多网友的赞赏。

这样的判决结果,男方当然是不服的。所以,判决结果出来后,男方当庭提出了上诉!

他之前甚至表示,宁愿坐牢,也不愿意和解。

这,只要是正常人,都不会接受这样的结果。

很多网友也说,如果真的这样因此而坐牢,也不丢人!很多网友认为,男方没有错!

我也很好奇这件事最终的结果会怎么样。

但是,在文章的最后,我想问一句男同胞们:以后相亲认识的女孩,你们还敢相处下去吗?

敢和自己的女友有肌肤之亲吗?

只怕会像网友说的:没有录好凭证,什么事都不敢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