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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強奸案判了!男方一審被判3年。網友:以後約會要錄像嗎?

作者:貝貝

今天,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一審,在沒有被告律師在場的情況下宣判了。

判決結果驚掉了所有人的下巴:男方被判強奸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要知道,男方和女方訂有婚約、男方已經付了10萬的彩禮、雙方也簽訂了一些關于婚姻關系的協定、也已經辦了訂婚宴。

然後,在無數親友的見證下,雙方共同進入由女方準備的新房,然後發生了關系……

這樣的過程,能被告成強奸、而且居然還一審定罪了!

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對婚前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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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這個新聞一出來,立刻在網上掀起軒然大波。

因為,這徹底颠覆了大家對于“強奸”這一犯罪行為的認知。

大家都覺得,如果這都能算強奸,開了這樣的先例,那以後這樣類似的強奸案會不計其數。

無數約會的男女,哪怕一開始好好的。如果後來發生不愉快,吵架,女的随便告男方強奸,男的都會極其被動,有口難辯。

而且,這也說不定會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訂婚強奸案判了!男方一審被判3年。網友:以後約會要錄像嗎?

雖然絕大多數網友都不是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但是大家對于“強奸”這個極其常見的犯罪行為,并不陌生。

法律上對強奸的定義是:

強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易,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強制與被害人進行性交,屬于違法犯罪行為。

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奸。

可是,當我們了解完這個“訂婚強奸案”的具體發生過程的時候,我們就會發現:這和我們平時認為的強奸,差别好像有些大啊!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今年的5月1日,27歲的男方和24歲的女方在山西大同的陽高縣老家舉行訂婚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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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當天,男方給了女方20萬彩禮的一半——10萬元(另一半在結婚時付清)。此外,還有一枚7.2G的金戒指。

此外,男方承諾在訂婚一年後,雙方結婚之時,在面積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産證上加上女方名字。

如結婚前男方反悔,訂婚戒指和10萬元彩禮款女方不予返還;如結婚前女方反悔,訂婚戒指和10萬元彩禮必須返還男方。

這些約定,都通過簽訂婚協定的方式,定了下來。并且,上面都有雙方包括長輩在内的當事人的簽字和手印。

5月2日,女方辦回門宴。

在回門宴結束後,一對已經訂婚的準新人,在無數親友的見證下,親昵地摟抱着,進入女方家準備的新房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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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這個地步,我就想問一下:一對準新人,難道真的隻是為了聊詩詞歌賦和人生哲學而進入新房嗎?

很顯然,連女方自己都不這麼認為。

他們二人,順其自然、又理所應當地發生了關系。

發生關系之後,女方還惬意地洗了澡。

試問,這樣的情況下,女方自己說的:反對婚前性行為,可以讓人心服嗎?

而且,在我們民間,雙方家長都點頭了。男方也付了彩禮,在雙方家裡都辦了訂婚宴,絕對是非常被認可的夫妻關系了!

雖然還沒領那4.5元的婚書,但很明顯10萬的預付彩禮以及一系列的訂婚協定對雙方來說,份量也非常重。

是以當兩個人共同進入女方自己準備的新房的時候,沒有任何人質疑他們的行為是否妥當。

其實我一直相信一日夫妻百日恩的童話。

但是當發生了這個“訂婚強奸案”之後,我就不信了。

一日夫妻,可能隻有10分鐘的恩情!

不可否認,現實中很多男的提起褲子就不認人了。

但有時候,女的,也有可能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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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女方就要求男方馬上回家拿房産證,然後加上她的名字。并且,把剩下的10萬元彩禮給她。

合理推斷:

女方覺得,發生了關系了,就是真正的夫妻了。因為,她履行了夫妻間身為妻子的義務!男方也要履行約定。

男方則認為,雙方約定的結婚登記、房産證加名、補齊彩禮,是在一年之後。

而且,僅僅過了一天,女方就反悔。加上男方當時沒有那麼多現錢,是以,就沒有同意。

5月4日,女方向警方報案,說被強奸了。

其實事情發展到這個地步,這樣的婚姻,已經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這樣的夫妻,這樣的兩家人,日後如何相處?

這個時候,撕毀訂婚協定,大家都散了,才是明智的結局。

但是,這個時候事情卻無法收場了。

因為,男女雙方發生了關系!而且女方已經控告男方強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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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說強奸罪是否成立,僅僅看兩人發生了關系,這件事就已經沒有那麼好收場了。

在大家固有的觀念裡,男女雙方發生關系,是男方占了便宜。

說得通俗一點:你睡了我,我以後怎麼嫁人?你得負責!

是以,既然發生關系是事實,那麼如果解除訂婚協定,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了。

女方可以說自己以後不好嫁人,不退禮金或金戒指。

但這對男方也不公平。

但由于女方鬧到了警方那,男方最終妥協,承諾立刻在房産證上加女方名字,并且補齊彩禮。

但是女方說:晚了!你根本不珍惜我!

于是,警方以涉嫌強奸,将男方帶走調查。

而在今天,法院在男方的律師無法到場的情況下,在40多分鐘的時間裡,對這個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強奸罪名成立,有期徒刑三年!

看到這,相信很多網友和我有一樣的想法:這和強奸有半毛錢關系?

有強迫行為嗎?有違背女方當時的意願嗎?

并沒有!

甚至有很多網友說:男方可以反過來起訴女方詐騙罪。

因為女方是在發生關系後洗完澡,并且在要求男方在房産證加名字的要求失敗後,才提出的報警。

這太像圖謀不成,惱羞成怒告強奸了。

不過,這個論調現在已經被辟謠。

不管怎麼樣,出現這樣的判決,争議都是無比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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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剛剛說的懷疑女方詐騙之外,也有很多的網友對于這樣的判決覺得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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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來說,網上一邊倒地支援男方。

與我們這樣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人隻會從常理和道德的角度去看待這件事不同。網上有一些執業律師,也對這個案子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這個專業人士也認為,這樣的事,被定為強奸罪,實在是無法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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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位專職律師在評論區的留言,也獲得了很多網友的贊賞。

這樣的判決結果,男方當然是不服的。是以,判決結果出來後,男方當庭提出了上訴!

他之前甚至表示,甯願坐牢,也不願意和解。

這,隻要是正常人,都不會接受這樣的結果。

很多網友也說,如果真的這樣是以而坐牢,也不丢人!很多網友認為,男方沒有錯!

我也很好奇這件事最終的結果會怎麼樣。

但是,在文章的最後,我想問一句男同胞們:以後相親認識的女孩,你們還敢相處下去嗎?

敢和自己的女友有肌膚之親嗎?

隻怕會像網友說的:沒有錄好憑證,什麼事都不敢做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