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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者购买28万元的冰冻牛仔骨,二审判商家赔付280万!

作者:小郑食话实说

职业打假者购买价值28万元的冰冻牛仔骨,法院判商家赔付280万

职业打假者购买28万元的冰冻牛仔骨,二审判商家赔付280万!

案涉冷库

柯先生是职业打假人,在阮先生经营的“冷链食品经营部”购买了无发票、无检疫证明、无中文标签的案涉牛仔骨,销售金额28万元。柯先生购买上述冻品牛仔骨后,存放于其租用的冷库内。购买过程中,柯先生用秘密拍摄设备将购买过程进行了录像。随后向冷链食品经营部索赔10倍价款。索赔未果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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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牛仔骨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柯先生所购买的牛仔骨进行抽样检验,结果显示上述产品符合GB2707一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要求。但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冷链食品经营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销售无中文标签牛仔骨,也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检验检疫证明,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42万元。冷链食品经营部已缴纳了罚款,将案涉牛仔骨全部召回,随即主动自行销毁。柯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阮先生支付惩罚性赔偿2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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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牛仔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监管部门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涉案牛仔骨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要求,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虽然有违法经营行为,但该行为已由相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柯先生系职业打假人,在购买时明知该食品无中文标签、缺乏检验检疫证明,并即时录像,购买后也一直保存在冷库并未食用,并非正常的消费者,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故柯先生要求的10倍赔偿,不应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柯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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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牛仔骨属于生鲜类肉制品,被告作为进口食品销售者,应举证证明该产品来源以及检验检疫符合大陆食品安全标准。但该牛仔骨无检疫检验证明、无中文标签,亦无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产品来源及质量不明。即使纠纷发生后销售者进行的理化安全性指标检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但不能证明该产品的生物安全性指标也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故销售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向原告退还货款且承担货价10倍赔偿。二审法院判决:商家向柯先生支付赔偿金280万元。

朋友们,你们对这个案例怎么看,你们支持二审法院的判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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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小郑食话实说

来源:陆律以案释法(今日头条)、陆律-民事案例解读,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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