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職業打假者購買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二審判商家賠付280萬!

作者:小鄭食話實說

職業打假者購買價值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法院判商家賠付280萬

職業打假者購買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二審判商家賠付280萬!

案涉冷庫

柯先生是職業打假人,在阮先生經營的“冷鍊食品經營部”購買了無發票、無檢疫證明、無中文标簽的案涉牛仔骨,銷售金額28萬元。柯先生購買上述凍品牛仔骨後,存放于其租用的冷庫内。購買過程中,柯先生用秘密拍攝裝置将購買過程進行了錄像。随後向冷鍊食品經營部索賠10倍價款。索賠未果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

職業打假者購買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二審判商家賠付280萬!

案涉牛仔骨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柯先生所購買的牛仔骨進行抽樣檢驗,結果顯示上述産品符合GB2707一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鮮(凍)畜、禽産品》要求。但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冷鍊食品經營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銷售無中文标簽牛仔骨,也不能提供供貨者的許可證和檢驗檢疫證明,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予以罰款42萬元。冷鍊食品經營部已繳納了罰款,将案涉牛仔骨全部召回,随即主動自行銷毀。柯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阮先生支付懲罰性賠償280萬元。

職業打假者購買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二審判商家賠付280萬!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牛仔骨符合食品安全标準。根據監管部門委托專業檢測機構檢測,涉案牛仔骨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國家标準鮮(凍)畜、禽産品》要求,并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食品經營者雖然有違法經營行為,但該行為已由相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

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柯先生系職業打假人,在購買時明知該食品無中文标簽、缺乏檢驗檢疫證明,并即時錄像,購買後也一直儲存在冷庫并未食用,并非正常的消費者,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故柯先生要求的10倍賠償,不應予以支援。故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柯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柯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職業打假者購買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二審判商家賠付280萬!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牛仔骨屬于生鮮類肉制品,被告作為進口食品銷售者,應舉證證明該産品來源以及檢驗檢疫符合大陸食品安全标準。但該牛仔骨無檢疫檢驗證明、無中文标簽,亦無海關發放的通關證明等進口食品所應具備的資料,産品來源及品質不明。即使糾紛發生後銷售者進行的理化安全性名額檢驗符合有關國家标準,但不能證明該産品的生物安全性名額也符合國家相關安全标準。故銷售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向原告退還貨款且承擔貨價10倍賠償。二審法院判決:商家向柯先生支付賠償金280萬元。

朋友們,你們對這個案例怎麼看,你們支援二審法院的判罰嗎?

職業打假者購買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二審判商家賠付280萬!
職業打假者購買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二審判商家賠付280萬!
職業打假者購買28萬元的冰凍牛仔骨,二審判商家賠付280萬!

整理:小鄭食話實說

來源:陸律以案釋法(今日頭條)、陸律-民事案例解讀,轉載請注明出處。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