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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风波!A股上市公司股东赴断点,分手费震撼288亿!

作者:聪颖迪小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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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天价离婚: 逃避债务还是减持策略?近期,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天价离婚消息频传。据统计,今年以来,有10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选择与配偶离婚,总计支付了高达288亿元的“分手费”。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的疑问和质疑。有人戏称“A股不相信爱情”,但更多的人质疑,在股价高位时,上市公司实控人通过“技术性离婚”变相减持,甚至逃避债务。证监会也对此发声,禁止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关键少数”通过离婚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然而,律师表示,“技术性离婚”很难认定,在法律层面上无法规避个人债务,但在实践中,因债权人举证困难而仍存在这种情况。今年,有不少曾经一起同甘共苦创业的夫妻档选择离婚,这也令人感到意外。例如,创立赛腾股份的孙丰和曾慧夫妇,在公司成立后迅速成为苹果公司供应商,并于2017年成功上市。

另外,富邦股份的王仁宗和方胜玲夫妇是公司的创业股东,这对高材生夫妇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创业,风雨同舟二十余载,不料临近60岁时却选择分手告别。这些离婚案件中,不乏一些AI概念股的身影。巧合的是,在一些公司股东离婚消息传出之前,公司股价正乘着AI概念的东风高涨,这也导致了“分手费”的水涨船高。更让人怀疑的是,离婚宣布后不久,夫妻中的一方便开始宣布减持。这一系列现象引发了投资者的质疑。有人调侃说“A股不相信爱情”,但更多的人怀疑这些离婚案背后的动机,究竟是真正出于离婚还是为了减持?有投资者认为这是一种“技术性离婚”。然而,律师表示,“技术性离婚”很难被认定,法律上无法规避个人债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债权人举证困难,这种情况仍然存在。离婚风波也引发了对于上市公司实控人逃避债务的担忧。一些实控人利用离婚来减持股份,从而获得更多的资金。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证监会的规定,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发声称,上市公司大股东等“关键少数”不得通过离婚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然而,现实情况是,证明实控人故意逃避债务的举证难度较大,导致一些实控人依然能够通过离婚来减持股份。面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更严格的法律监管和证据收集来防止实控人滥用离婚进行减持。同时,投资者要保持警惕,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实控人的行为。只有通过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才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总之,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天价离婚引发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尽管有人戏称“A股不相信爱情”,但更多的人对于离婚背后的动机产生了质疑。离婚是否真的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还是为了实控人减持股份?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律监管,遏制实控人滥用离婚进行减持的行为。同时,投资者也要保持警惕,更加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实控人的行为。

只有通过建立透明、公正的市场环境,才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你对于A股上市公司董事长的天价离婚现象有何看法?你认为如何遏制实控人滥用离婚进行减持的行为?欢迎留言分享你的观点。离婚潮引发“技术性离婚”争议,A股上市公司的“大佬”们纷纷采取这种方式来规避减持限制。然而,这种“技术性离婚”是否合法,是否能够真正达到预期目的,引发了广泛的争议。证监会也发声表示,不允许以离婚来规避减持限制。那么,如何识别和界定“技术性离婚”呢?所谓“技术性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非因感情确已破裂而协商一致的离婚,主要是为了达到规避住房限购、禁业政策、股份减持规定、逃避债务等目的。要识别“技术性离婚”,一个关键数据是持股比例5%。根据证监会的规定,持股5%以下的股东减持股票时,上市公司可以不进行公告。

因此,许多大股东通过离婚来规避股份减持限制,合法、合理、快速地完成减持,并且便于另一方套现离场。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要认定“技术性离婚”存在困难。目前,对于大股东、董监高离婚的相关规定尚缺强制披露,即使有披露,外界也难以判断其真实性。近期,三六零董事长周鸿祎和胡欢的“假离婚、真减持”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这一事件的曝光让人们对“技术性离婚”现象更加关注。三六零紧急发布澄清说明,表示周鸿祎将在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三六零股份,而胡欢将在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其持有的股份,并且即使在6-12个月后有减持计划,减持数量也不会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25%,以保持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大股东身份。这一澄清说明的发布,让人们对周鸿祎和胡欢的行为产生了质疑,也对他们是否真正解决了“技术性离婚”的问题表示怀疑。除了三六零,彤程新材的创始人张宁和刘冬生的离婚案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离婚后,刘冬生将其持有的0.1%股份转让给了张宁,不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而张宁合计持有超过64%的股份,根据公告当日的收盘价计算,这些股份市值高达140亿元。这一案例再次引发了对“技术性离婚”现象的质疑和批评。面对“技术性离婚”的现象,证监会发声表示不允许以离婚来规避减持限制。这一表态引发了广泛的讨论。一些专家认为,离婚是个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保护,不应该因为存在个别人利用离婚来规避减持限制而一概否定。然而,也有专家认为,离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感情破裂等问题,如果为了规避减持限制而选择离婚,显然是滥用法律,损害了市场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应该加强对“技术性离婚”的监管,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离婚行为,防止滥用离婚来规避减持限制。针对“技术性离婚”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首先,加强对大股东、董监高离婚的信息披露要求,要求其详细披露离婚的原因和经过,以及离婚后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其次,加大对“技术性离婚”行为的监管力度,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此外,还应加强对股份减持制度的完善,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规定来防止“技术性离婚”现象的滥用。最后,加强对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技术性离婚”的诱因。总之,当前A股上市公司中出现的“技术性离婚”现象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对于是否认定为“技术性离婚”,需要从法律层面出发,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规范离婚行为,防止滥用离婚来规避减持限制。只有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才能保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维护投资者的利益。那么,你对于“技术性离婚”现象有何看法?你认为应该如何解决相关问题?欢迎留言讨论。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律师:实践中债权人举证困难离婚被认为是一种常见的财产分割方式,但实际操作中,人们是否可以通过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呢?这是一个备受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虽然在法律层面上,离婚并不能规避个人债务,但实践中却存在一些技术性离婚的案例。例如,中国恒大的许家印和丁玉梅夫妇近期的离婚引起了人们的猜测和质疑,他们是否通过离婚来分割财产、逃避债务成为了众多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负责人的对外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约定归另一方所有,实际上是一方无偿赠予了另一方。然而,如果这种离婚协议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对负责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规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定较为严格,加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签订的离婚协议具有较高的隐蔽性,导致债权人举证困难。面对这一现象,有律师提出了一些建议。

首先,监管部门可以制定一些条件来限制技术性离婚。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或者减持股份数量不得超过一定比例。此外,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在离婚时必须公开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股份分割的相关条款。另外,还需要加强对通过离婚减持股份行为的审查力度,并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完善社会公众和投资者的监督渠道。总的来说,虽然法律上离婚不能规避个人债务,但实践中的技术性离婚现象仍然存在。为了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对这些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让投资者放心并维护自身的权益。最后,我想提出一个问题给读者:你认为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应对通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