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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風波!A股上市公司股東赴斷點,分手費震撼288億!

作者:聰穎迪小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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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董事長天價離婚: 逃避債務還是減持政策?近期,A股上市公司董事長的天價離婚消息頻傳。據統計,今年以來,有10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長選擇與配偶離婚,總計支付了高達288億元的“分手費”。這一現象引發了人們的疑問和質疑。有人戲稱“A股不相信愛情”,但更多的人質疑,在股價高位時,上市公司實控人通過“技術性離婚”變相減持,甚至逃避債務。證監會也對此發聲,禁止上市公司大股東等“關鍵少數”通過離婚等方式規避減持限制。然而,律師表示,“技術性離婚”很難認定,在法律層面上無法規避個人債務,但在實踐中,因債權人舉證困難而仍存在這種情況。今年,有不少曾經一起同甘共苦創業的夫妻檔選擇離婚,這也令人感到意外。例如,創立賽騰股份的孫豐和曾慧夫婦,在公司成立後迅速成為蘋果公司供應商,并于2017年成功上市。

另外,富邦股份的王仁宗和方勝玲夫婦是公司的創業股東,這對高材生夫婦在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創業,風雨同舟二十餘載,不料臨近60歲時卻選擇分手告别。這些離婚案件中,不乏一些AI概念股的身影。巧合的是,在一些公司股東離婚消息傳出之前,公司股價正乘着AI概念的東風高漲,這也導緻了“分手費”的水漲船高。更讓人懷疑的是,離婚宣布後不久,夫妻中的一友善開始宣布減持。這一系列現象引發了投資者的質疑。有人調侃說“A股不相信愛情”,但更多的人懷疑這些離婚案背後的動機,究竟是真正出于離婚還是為了減持?有投資者認為這是一種“技術性離婚”。然而,律師表示,“技術性離婚”很難被認定,法律上無法規避個人債務。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債權人舉證困難,這種情況仍然存在。離婚風波也引發了對于上市公司實控人逃避債務的擔憂。一些實控人利用離婚來減持股份,進而獲得更多的資金。

這種行為不僅違背了證監會的規定,也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證監會發聲稱,上市公司大股東等“關鍵少數”不得通過離婚等方式規避減持限制。然而,現實情況是,證明實控人故意逃避債務的舉證難度較大,導緻一些實控人依然能夠通過離婚來減持股份。面對這一問題,我們需要更嚴格的法律監管和證據收集來防止實控人濫用離婚進行減持。同時,投資者要保持警惕,更加關注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實控人的行為。隻有通過透明、公正的市場環境,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總之,A股上市公司董事長的天價離婚引發了人們的廣泛讨論。盡管有人戲稱“A股不相信愛情”,但更多的人對于離婚背後的動機産生了質疑。離婚是否真的是為了解除婚姻關系,還是為了實控人減持股份?這是一個值得探讨的問題。我們需要加強法律監管,遏制實控人濫用離婚進行減持的行為。同時,投資者也要保持警惕,更加關注公司的經營狀況和實控人的行為。

隻有通過建立透明、公正的市場環境,才能保護投資者的權益,維護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你對于A股上市公司董事長的天價離婚現象有何看法?你認為如何遏制實控人濫用離婚進行減持的行為?歡迎留言分享你的觀點。離婚潮引發“技術性離婚”争議,A股上市公司的“大佬”們紛紛采取這種方式來規避減持限制。然而,這種“技術性離婚”是否合法,是否能夠真正達到預期目的,引發了廣泛的争議。證監會也發聲表示,不允許以離婚來規避減持限制。那麼,如何識别和界定“技術性離婚”呢?所謂“技術性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非因感情确已破裂而協商一緻的離婚,主要是為了達到規避住房限購、禁業政策、股份減持規定、逃避債務等目的。要識别“技術性離婚”,一個關鍵資料是持股比例5%。根據證監會的規定,持股5%以下的股東減持股票時,上市公司可以不進行公告。

是以,許多大股東通過離婚來規避股份減持限制,合法、合理、快速地完成減持,并且便于另一方套現離場。然而,從法律層面來看,要認定“技術性離婚”存在困難。目前,對于大股東、董監高離婚的相關規定尚缺強制披露,即使有披露,外界也難以判斷其真實性。近期,三六零董事長周鴻祎和胡歡的“假離婚、真減持”事件引起了廣泛關注。這一事件的曝光讓人們對“技術性離婚”現象更加關注。三六零緊急釋出澄清說明,表示周鴻祎将在未來12個月内不減持其持有的三六零股份,而胡歡将在未來6個月内不減持其持有的股份,并且即使在6-12個月後有減持計劃,減持數量也不會超過公司總股本比例的1.25%,以保持其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大股東身份。這一澄清說明的釋出,讓人們對周鴻祎和胡歡的行為産生了質疑,也對他們是否真正解決了“技術性離婚”的問題表示懷疑。除了三六零,彤程新材的創始人張甯和劉冬生的離婚案也引起了人們的關注。

在離婚後,劉冬生将其持有的0.1%股份轉讓給了張甯,不再是上市公司的股東。而張甯合計持有超過64%的股份,根據公告當日的收盤價計算,這些股份市值高達140億元。這一案例再次引發了對“技術性離婚”現象的質疑和批評。面對“技術性離婚”的現象,證監會發聲表示不允許以離婚來規避減持限制。這一表态引發了廣泛的讨論。一些專家認為,離婚是個人的合法權益,應該受到保護,不應該因為存在個别人利用離婚來規避減持限制而一概否定。然而,也有專家認為,離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夫妻感情破裂等問題,如果為了規避減持限制而選擇離婚,顯然是濫用法律,損害了市場的公平和公正。是以,應該加強對“技術性離婚”的監管,建立相應的法律法規,規範離婚行為,防止濫用離婚來規避減持限制。針對“技術性離婚”的問題,我認為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解決。

首先,加強對大股東、董監高離婚的資訊披露要求,要求其詳細披露離婚的原因和經過,以及離婚後對公司股權結構的影響。其次,加大對“技術性離婚”行為的監管力度,對于違法違規的行為要依法追究責任。此外,還應加強對股份減持制度的完善,通過制定更加嚴格的規定來防止“技術性離婚”現象的濫用。最後,加強對上市公司治理的監督,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減少“技術性離婚”的誘因。總之,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出現的“技術性離婚”現象引發了廣泛的争議。對于是否認定為“技術性離婚”,需要從法律層面出發,加強監管和資訊披露,規範離婚行為,防止濫用離婚來規避減持限制。隻有建立健全的監管機制,才能保護市場的公平和公正,維護投資者的利益。那麼,你對于“技術性離婚”現象有何看法?你認為應該如何解決相關問題?歡迎留言讨論。離婚轉移财産、逃避債務?

律師:實踐中債權人舉證困難離婚被認為是一種常見的财産分割方式,但實際操作中,人們是否可以通過離婚來轉移财産、逃避債務呢?這是一個備受投資者關注的問題。雖然在法律層面上,離婚并不能規避個人債務,但實踐中卻存在一些技術性離婚的案例。例如,中國恒大的許家印和丁玉梅夫婦近期的離婚引起了人們的猜測和質疑,他們是否通過離婚來分割财産、逃避債務成為了衆多投資者關注的焦點。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如果負責人的對外債務屬于個人債務,那麼通過離婚協定将夫妻共同财産約定歸另一方所有,實際上是一方無償贈予了另一方。然而,如果這種離婚協定導緻債權人無法實作對負責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據民法典要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實際操作中,由于法律法規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定較為嚴格,加上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簽訂的離婚協定具有較高的隐蔽性,導緻債權人舉證困難。面對這一現象,有律師提出了一些建議。

首先,監管部門可以制定一些條件來限制技術性離婚。比如,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後的一段時間内不得減持公司股份,或者減持股份數量不得超過一定比例。此外,要求大股東、董監高在離婚時必須公開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情況,以及離婚協定中關于股份分割的相關條款。另外,還需要加強對通過離婚減持股份行為的審查力度,并加大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完善社會公衆和投資者的監督管道。總的來說,雖然法律上離婚不能規避個人債務,但實踐中的技術性離婚現象仍然存在。為了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對這些行為的規範和監督。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市場的透明度和公正性,讓投資者放心并維護自身的權益。最後,我想提出一個問題給讀者:你認為監管部門應該如何應對通過離婚轉移财産、逃避債務的情況?歡迎留言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