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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春秋同盟?春秋战国时期,弱国如何生存

作者:古外中评

何为春秋会盟?作为一种邦交行为,春秋会盟融于周礼,是明王之制的组成部分 “会”可解释为会同,指为特定事件而举行的集会活动;“盟”意指盟誓,强调依赖宗教 和道德力量彼此取信的血祭仪式。西周时期,会盟有定期与不定期两种形式,前者是天子向诸侯彰显王室实力、稳固统治地位的礼法,即“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 礼,再朝而会以示威,再会而盟以显昭明”;后者则旨在处理周王或是诸侯之间呕待 解决之事,如王将征讨不顺服者、诸侯不睦等,即郑人游吉所言“有事而会,不协而 盟”。春秋以降,周王式微,定期会盟逐渐搁浅,以处理事务为目的的不定期会盟成 为主流。然而,由于列国之间的协商不见得可以形成一致意见,所以“盟必有会,会则 不必尽盟”是当时的常态。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会”与“盟”遵循的礼仪规范及其对参 加者形成的约束力不尽相同,但均有寻求政治共识、结成互信关系等行为特征,因此学 界在讨论其外交作用时,常对二者不做区分,统称为“会盟”。然而,自齐桓公召集北杏之会后,会盟的性质出现了明显转变 一重归西周时巩固统治地位的意图,只是拱卫的中心“由王而伯”。这次会盟不以抵御共同威胁为目的,而意在平定宋国内乱。同时,齐桓公竟因遂国不至将其灭之,显然剥夺了该国的会盟自主权。两年后,齐桓公与各国复会于鄄,始霸诸侯。自自此,主持会盟成为称霸的标志,晋文公、楚庄公乃至春秋末期崛起的吴越之主皆以此为心之所向。至于小国,以会盟抵御侵略成为一种奢侈。在更多的时候,威胁内生于会盟本身:一方面,不参加会盟可能会招致灭顶之灾;另一方面,强国争霸时,无论小国参与哪一方的会盟,都会自动沦为其他大国或集团的敌人。不难看出,在春秋时期的大多数时间段,会盟存在于等级制下,这决定了其与存在于世界无政府状态的现代联盟相比,具有诸多独立特征。首先,国家实力通常是决定其等级地位的关键。这与权威契约内在的交易属性有关:为获取和维系支配地位,主导国不仅要提供有利于附属国的政治秩序,还要承担规训附属国以及向附属国承诺不会滥用武力的自我约束成本。因此,只有强国才可能享有等级顶端的特殊利益。正如兵会盟前夕晋楚争先时楚人所言,“若晋常先,是楚弱也”。此外,春秋会盟中还掺杂着强制因素,这既体现为崛起国在建立等级体系初期强迫弱势国参与会盟,也表现为主导国认为自身地位受到威胁或出现松动时以暴力手段强行延续同盟关系。齐桓灭遂攻宋、晋文率师围许,皆有胁迫弱国服从之意。晋楚争霸时期,两国反复以违背盟约为由讨伐郑、宋、陈、蔡等小国的举动印证了主导国会以强制手段对抗以自已为中心的等级体系的衰弱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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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春秋时期的等级制会盟对诸侯国的生存处境造成如此巨大的影响,那么一国的会盟决策必然会触动整个国内统治集团一一国君和世卿贵族一一的利益,并受到二者的影响。事实上,春秋时期诸侯国国内的权力组织形式,认为其“既不是君主个人独裁的专制政体,又不是民主共和政体,而是带有贵族共和色彩的贵族专政政体”。因此,若要还原春秋各国的会盟决策过程,必须同时考虑国君与卿大夫两股决策力量的作用。本文认为,选择人理论恰好对此提供了分析框架,这一理论将领导人的政治生存与特定群体的支持进行关联分析后,认为后者既有能力帮助领导人盘踞权力中心,又可能会出于对分肥份额或领导人政绩的不满而将之黜,这个既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关键群体就是致胜联盟。目前,已有研究将其成功运用于东周语境。根据选择人理论,诸侯国的国君是统治者,封建宗法制之下的世袭贵族乃是维系其统治不可或缺的致胜联盟,而司马迁描述的“《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体现的是春秋诸侯国内部躁动不安的致胜联盟对统治者的政治生存带来的现实威胁。面对来自致胜联盟的挑战,选择人理论认为统治者会采取发动对外战争、调整利益分配和重组致胜联盟等方式进行回应。将选择人理论应用于东周语境的研究也表明,诸侯国国君会通过推行变法、拔擢下层贵族(士人)甚至平民等方式,对致胜联盟的构成进行重新“洗牌”,从而实现制衡贵族。卿大夫的目的。选择人理论重点分析了统治者的能动性,但对致胜联盟的能动性和策略行为关注不足。也就是说,统治者和致胜联盟如同棋局中对奔的双方:当统治者为了政治生存而对致胜联盟采取行动(如进行制衡甚至消除其势力)时,致胜联盟也不会坐以待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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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卿大夫对会盟等外交活动的参与,未必都是出于对国家整体利益的考虑,还可能是基于其自身利益做出的选择。这就是卿大夫会支持本国与他国的联盟的原因所在(哪怕这一会盟根本无益于国家)。例如,桓公十一年,宋国雍氏逼迫祭仲拥立其外孙郑公子突,否则“将死”,祭仲遂与之结盟,顺从宋人所求,“以厉公归而立之”,并借辅立国君之便专擅政事,架空新君。此事被司马迁视为郑国衰弱的主要原因,评日“祭仲要盟,郑国不昌”。这一评述指出,郑国大夫祭仲为了自已在本国的政治生存而与强宋的结盟之举,正是断送郑国国运的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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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春秋时期的联盟常常会使联盟中的一方(尤其是居于弱势的一国)陷人被动乃至滑向没落?这需要对春秋联盟内在“等级制”特性进行分析。对于小国而言,与强国联盟,意味着承认对方的地位,要对其行朝聘之礼,听命于之。以史料记载较为详尽的鲁国为例,比起卿大夫对与强齐、盛晋交好的殷切,鲁公及其国民实际上为这种外交战略付出了物质与尊严的沉重代价。按照《礼记·王制》的记载:“诸侯之於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然而“终春秋之世,鲁之朝王者二,如京师者一,而如齐至十有一,如晋至二十”。为了不失齐国庇护,仅鲁宣公一任君主,便在其“即位十年之内,未尝一朝京师,而五朝于齐”,又送济西之田请好。至于鲁国服晋,更有丧失对汶阳之田的领属权、作为代理人攻伐他国、鲁公亲自赴晋听取税赋等折辱之事,足见依附强国之艰辛。由此我们可以理解为何除少数几个有实力争霸的超级大国(如春秋五霸)外,大多数国君与马基雅维利(Machiavelli)的告诚保持了相似的看法:弱小国家除非迫不得已不要与强国订立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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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联盟具有等级制性质时,结盟对于国君是一种束缚甚至削弱,但对与国君存在权力竞争关系的卿大夫来说,这种对外结盟往往意味着政治赋能。首先,如果卿大夫于国家危难时主动促成了结盟,这将极大提升其名望和影响力并会扩大其发展的政治资本。如果因此还能得到君主的封赏,这也将有利于其物质实力的扩张。例如,文公八年,东门襄仲奉君命与晋卿赵盾盟于衡雍。衡雍地近伊雒之戎,襄仲抵达该处后,察觉戎狄有侵鲁之意,因不迭告国君故擅自与之会盟于暴地,阻止了戎人伐鲁的企图。经文“珍之”为“公子遂”,认为其举虽略有不合礼法之处,却能安社稷、利国家,故值得尊敬。此后,襄仲又促成并维系了鲁国与齐国的结盟关系,襄仲的家族势力因此愈发强盛,一度压制三桓。如果说鲁国的会盟与襄仲之间是相互成就,那么向戌“欲诸侯之兵以为名”的私心可谓赤裸。事成之后,向戌又向宋襄公请赏,得城池六十座,称得上名利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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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等级制的春秋会盟对国君的权力构成了实际制约,因此会盟被卿大夫用以对抗国君之事屡见不鲜。例如,卫卿孙林父与晋交好,曾多次代表卫国与晋会盟。襄公二十六年,卫公宠宁喜,使之攻孙林父,“林父奔晋,复求人故卫献公”,“晋人为孙氏故,召诸侯”,讨卫并立献公。④类似的“向外求援”做法同样存在于卿族相争之中。例如,文公十八年,鲁文公卒,襄仲与叔仲对新君人选意见不合,襄仲于是向齐国索援,“见于齐侯而请之”,得许,立宣公且杀叔仲,纠纷以叔仲家臣公冉务人奉其家着奔蔡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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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对于那些在政治斗争中存活下来的卿大夫而言,积极投身列国会盟既是一种主动释放的权力信号(用以昭示各国自已已经掌握的本国内政实权),又有助于吸纳更优的国内外政治资源(为卿权的下一步蜕变埋下伏笔)。例如,文公六年,晋襄公去世,史称“夏日之日”的世卿赵盾逐重臣狐射姑及大夫先蔑、士会,并扶立嫡子灵公。灵公年幼,赵盾遂大权在握,先后与诸侯同盟于扈地、新城,成为春秋时期首位主持诸侯会盟的大夫,亦被视为动摇晋国君权的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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