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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否授予,及法律人格和人工智能的定义与争议

作者:芷上清秋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与人工智能相关的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拥有法律人格?

所谓法律人格是指一种法律上认可的主体,它可以拥有权利和义务,并且可以被起诉和被起诉,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争议。

有些人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自主意识和情感,无法像人类一样成为法律主体;而另一些人则认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它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主学习和判断能力,应该被赋予一定的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是否授予,及法律人格和人工智能的定义与争议

探究法律人格的定义与争议

法律人格地位的轮廓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考虑到法律制度以及规范人类行为的其他网络中,法律人格所起的系统性作用。

法律人格化可能会产生重要的社会效应,通过赋予被人格化的实体权力和保护它们,并对普遍利益产生积极作用。

关于法律人格边界存在很多争议:关于是否应该授予非人类动物、环境实体、像偶像一样的对象、未出生的儿童以及软件代理人等不仅限于人类及其组织的法律人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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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法律制度中,上述实体并不被视为负有责任的主体。其中一些被认为缺乏有目的性的行动能力,而其他一些则被认为缺乏推理或决策能力,并且缺乏道德地位。

但历史上并非总是如此:在某些时代和地方,例如曾经对非人类动物进行审判并以适当的罪名被起诉。

相反,例如罗马法,存在只授予某些人类个体完全人格地位的情况,排除了其他人,然而现代法律制度则将所有人类纳入法律人格社区中,因为只有人类被认为在道德和心理上有资格担任法律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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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律人格也扩展到各种类型的人类组织 - 在经济、社会或宗教领域中运作 - 因为这些组织促进人类的利益,并依靠其人类代表和代理人的认知技能来实现这一目标。

主张为非人类实体,尤其是动物,赋予人格地位的倡导者通常声称,与道德和法律相关的某些认知技能,例如基本理性,即采纳目标/欲望并朝着实现它们的能力,并非仅限于人类。

在道德哲学中,这个观点的一个版本也被称为“边缘案例论”,它挑战了将道德地位归因于具有非常有限或根本没有认知能力的边缘人类 ,例如严重智力残疾、早期理性或后期理性,而不为满足相同或甚至更高的理性标准的动物做同样的事情的不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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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则认为,有目的的行动能力并不是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因为人格化可以针对保护具有知觉、尊严或脆弱性等特征的实体,或者促进例如保护环境或社区福利等利益。

这个观点的一个反对意见可能是,人格并不是保护这些实体或推进这些利益可用的唯一和最适当的法律工具。

这些争议基于对法律人格根源及其整体法律实践的不同理解,并揭示了法律系统用于归因人格的参数仍然存在争议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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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供关于法律人格的辩论背景,我们将以全面的方式讨论法律人格,通过概念地图/本体论来展示正向法律规范与其所证明的更深层次原因之间的关系。

我们将确实提供法律人格概念结构模型 - 这个模型可能潜在地适用于其他核心法律概念,并且在与特定哲学观念的关系上尽可能保持中立。

本文主要使用分析形而上学的一些概念——主要是作为基础的概念——来说明将某些事实和属性与法律种类联系起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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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会论证法律人格不仅基于由法律规则描述的一组事实和属性,还基于在背景中运作的一组事实和属性。

我们将倡导一种社会本体论方法,它在法律理论中有一个重要的对应物,也就是所谓的新制度主义;在这个背景下,法律人格将被描述为一种制度性的法律概念,遵循尼尔·麦考米克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与推论主义者的阅读相对立。

我们将为法律概念构建一个多层次的本体论,包括一个制度性、一个中间层和一个元制度层。每一层描述了与人格地位相关的事实、价值和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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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层的内容由法律规则确定,而其他两层往往是超法律的,中间层包括一些概念,就像道德领域中的中级术语一样,可以帮助在条文和立法辩论中生成反身平衡,促进在不确定情况下的理论协议。

每个非人类实体的资格都值得进行深入的研究,因为可能适用不同的考虑因素,例如,动物如何从获得人格中受益与河流如何受益是非常不同。

实际上,围绕AI人格的“噪音”需要澄清的是(a)法律人格的假设和存在模式是什么,以及(b)是否有可行的替代策略,可以将与人格相关的信息和规则组织起来,以便在不同观点之间实现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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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法律人格:授予还是不授予

越来越多的人涉及到不同的活动——作为自动驾驶汽车的用户、与机器人签订合同的消费者、得到诊断系统支持的医生等——正在与扮演智能和积极角色的人工实体互动。

存在许多关于人工智能的定义。一个足够广泛且经常被引用的是由领先的AI科学家约翰·麦卡锡提出的,他认为AI“是制造智能机器的科学和工程,它与使用计算机理解人类智能的类似任务有关,但AI并不必限制自己于生物可观察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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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委员会在2019年任命的专家组(AI HLEG)最近提出了更为详细的定义,它将人工智能系统描述为。

由人类设计的软件系统,在给定复杂目标的情况下,通过通过数据采集感知其环境,在数据进行结构化或非结构化数据解释、推理知识或处理信息的基础上,决定实现给定目标的最佳行动。

AI系统可以使用符号规则或学习数字模型,并且可以通过分析之前的行动如何影响环境来适应它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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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系统可以用于多种用途,无论是否具备硬件或机器人组件,都可以构建出驾驶无人车、自主武器、医学诊断系统和合同代理等技术。

必须说明的是,大多数人工智能系统仅执行HLEG定义中列出的活动的一部分:模式识别、语言处理、实用建议等。

另一方面,一些系统可能结合多种这样的能力,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军事和护理机器人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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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析集中在授予人工智能系统法律人格上,只考虑具有自主追求目标能力的人工智能代理,这意味着虽然它们的顶层目标可能是外部定义的,但这些顶层目标由代理追求的方式——包括选择低层次的工具性目标——会响应代理行动的物理和社会环境。

即使自动翻译或机器学习系统被视为AI系统,它们也不在分析的范围内。

用于在线商务的高级数字机器人或提供运输或护理等服务的物理机器人可以符合我们的范围,只要它们处理信息并在涉及其任务的知识和实践选择之间进行选择,对数码或物理世界进行重要的改变,并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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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工智能系统的行动似乎是自主的,不是被人类设计者预先编程成特定的响应当前具体情况的行动。这取决于这样的系统处理可用信息的方式,使用学习和推理算法,并相应地进行评估和决策。

自主人工智能代理越来越能够应对不确定和动态的环境,适应信息缺乏、获取新知识并做出适当选择。另外一种复杂性是由于每个这样的系统可能是其他人工智能代理密集网络的一部分,共享信息并做出协调决策。

人工智能代理也可以参与相关法律互动,对其所有者和人类第三方的领域产生影响。通过与其他主体进行法律交易,它们的使用可以为其用户产生法律效果,即合同权利和义务,这是由于它们与其他主体互动的能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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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工智能获取的认知和操作能力引发了我们的质疑,即它们是否应该被合适地归类为法律上的“物品”,而不是法律主体,并且这种分类是否会在未来持续存在。

实际上,有时候非人动物被认为具有权利基于它们拥有类似人类的推理和“实践自治”的属性,比如识别因果关系、形成欲望和自我认知的能力,一些人工智能系统似乎也具备这些属性,可能甚至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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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些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应该获得法律人格的问题一直是一个激烈的辩论中心。

大多数法学家似乎更愿意通过改变现有的责任模型来解决由人工智能系统代理产生的法律问题,即让用户和生产者对人工智能系统的自主和不可预测行为负责,而不是扩展法律人格。

虽然对第一代人工智能代理采取谨慎的方法似乎是合理的,但随着人工智能系统的自主性增强,这种方法可能会被证明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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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欧洲议会试图将“机器人的电子人格”纳入政治辩论,但欧洲委员会并没有接受这一提议。

这一提议难以获得支持,因为与人工智能进步相关的某些风险可以通过我们法律系统中已经生效的责任规则、预防措施和控制来解决。

欧盟无权决定国家法律体系中什么样的实体应被视为“人”,因为这样的决定权属于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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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是时候考虑是否需要制定全面的法律方法来处理人工智能系统的自主行为,并且法律人格的授予可能是这种方法的一个方面。

仅仅因为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先进的认知能力可能并不是一个决定性因素,某些认知能力实际上也被其他实体所拥有,这似乎不足以证明这些实体应该被赋予法律人格,正如边缘案例论据所强调的那样。

似乎是人工智能的特征,到了引入法律人格辩论中的新元素的程度,是由于人工智能代理部署产生的社会技术特征,例如它们决策过程的明显不可预测性以及这些过程可能对人们的生活、社会和市场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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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系统进行通信和联网的能力;不同的人类参与者参与这种系统的生产和实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潜在责任;以及跟踪相关人类参与者的困难甚至不可能性。

这些系统引发的问题需要进行全新的分析,以确定是否将法律人格授予这些系统是比其他更有限的增强和保护更可取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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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无论如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制定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为其赋予一定的法律主体地位或责任。

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人工智能带来的巨大潜力,同时也能够有效防范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挑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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