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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虚拟。企业合规师资讯:数字人要有合规思维。随著Web3.0时代渐行渐近,人工智能和CG建模技术快速迭代,虚拟数字人已

作者:企业合规师中企合规

运用虚拟。企业合规师资讯:数字人要有合规思维。

随著Web3.0时代渐行渐近,人工智能和CG建模技术快速迭代,虚拟数字人已从完全原创的虚拟形象逐渐发展到,可以根据真人动作捕捉来建模塑造,并以在影音、娱乐、电商广告带货和虚拟社交等多领域创造了惊人价值。但随着元宇宙产业商业价值的凸显,相关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

从外部形象看,虚拟数字人与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和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存在关联。虚拟数字人的特点之一在于全方位模拟人的形象,包括但不限于肖像、表情、装饰搭配甚至生意。如果人物形象为全新设计,那么该虚拟数字人可能构成美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如果人物形象是基于特定自然人建模完成的数字分身,那么该虚拟数字人则涉及对真实人物肖像的使用,需要获得肖像权人的许可。

从内容使用看,虚拟数字人的表演广泛涉及被表演内容的诸项著作权和邻接权,利用AI歌手在互联网平台上翻唱的行为,包含了对词曲作者音乐作品、录音制作者、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应在事前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如果虚拟数字人还通过参与视频录制,并加入了舞蹈和朗诵一类的表演,那么其中就不仅有对舞蹈作品、文字作品等保护对象的表演和信息网络传播,还会涉及参与动作捕捉的真人演员所享有的表演者权。

元宇宙产业的繁荣需要以合规行使权利为前提,针对这些受保护的对象和权利,相关主体应在制作和传播两个环节明析权利归属。

由于虚拟数字人涉及著作权法和民法典中的多项权利,使用者还应确认不同权利的主体,方可规避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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