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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祖先?108个“姜子牙后人”起诉小说《伍子胥》作者索赔560万,法院:对“祖先”不享有名誉权

作者:潇湘晨报

小说《吴子轩》用了一个传说,据说长江三峡地区的姓氏是看吴子轩的后代。小说中有这样一个浪漫的爱情故事,吴子轩逃到武侠渡口,遇到了一个轮渡年迈的女儿,两人生下一个名叫"希望"的儿子后坠入爱河。

作为吴子轩小说的作者,二荣,却被108名"希望"后裔起诉侵犯名誉,索赔560万。他们认为,三峡地区王氏家族江子牙的后裔,不是吴子轩的私生子,这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侵犯,也是对王家历史文化的篡改。

到底,这些自封蒋介石的原告继承人,能为自己的权利辩护成功吗?近日,本案一审判决在审判文件网站上公示。

侮辱祖先?108个“姜子牙后人”起诉小说《伍子胥》作者索赔560万,法院:对“祖先”不享有名誉权

自称"江子牙继承人"起诉小说作者诽谤

在二荣的小说《吴子轩》中,吴子轩是主角,展现了他的人生经历,以春秋时期为背景,描述了春秋人物的不同地位、身份、背景。书中涉及吴子轩逃到武峡渡口遇到一个名叫傅永慈的女人,生了一个名叫"希望"的儿子,书中多次提到吴子轩的儿子"王"和王。

其中,第368页写着:"我写的是吴子轩,有一个秘密的原因。据说长江三峡一代姓霍普是吴子轩的后裔。我父亲小时候,有人骂他们姓吴子轩的雅尧。资料显示,吴子轩在芭东渡口与一名女子一起逃离时,该女子怀孕,请武子轩说出名字。吴子轩苦言难语,只是深情地回头看,然后继续踏上逃生之路。一个女人会给她的孩子起一个名字。从此,武侠西陵霞王的后代代代相传。"

"也许这部小说中最大的创新是吴子轩与王氏脉的传说之间的秘密联系,"该书在第369页说。"

这样的言论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居住在宜昌市宜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王某等108名"希望"后裔,小说作者二荣起诉湖北省宜昌市宜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56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他们认为,这本书重申了吴子轩与三峡王氏后裔的亲缘关系,是小说的"最大创新点"。

"我们有庙宇、家谱和祖墓,系统的家族文化信息证明,王家与被告创造吴子轩无关,利用创造性手段改变一个家庭的祖先,侮辱诽谤,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和社会公共秩序。他们认为,三峡地区王氏家族江子的后裔,与书中有关王氏的描写有关,三峡地区王氏家族是吴子的后裔,是对王家历史文化的篡改,损害了他们和他们王氏家族的名誉权。

争论是基于一个流传的传说

二荣提供了一些证据来证明确实有传闻中的吴子轩的后裔,比如调查宜昌地区的部分人看姓氏,调查对象都在60岁左右,都说小时候听说王姓是吴子轩的后裔, 以证明希望姓氏是吴子轩后代的传说早已存在。

二荣认为,这部小说所探讨的小说是关于吴子轩和芭东公务渡渡过一位轮渡老人的女儿,后来给孩子起了一系列名字的故事,发生在春末秋,从2500年前开始,唯一有权起诉是否侵犯名誉权的人就是吴子轩和儿子的文字"希望", 以及生下"希望"的女人,以及他们的近亲,但原告和案件没有直接利益。

在她看来,她写小说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没有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害,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的主观意图,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在她的小说中,她没有侮辱或诽谤所涉及的108人中的任何一人,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她所谓的"名誉权受到损害",也没有任何"损害"的证据。文学创作不同于对历史事实的陈述,具有一定的文学想象和艺术处理,法律在文学创作与"侵犯名誉权"之间划清了界限,旨在实现文学创作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的平衡。

法院:没有证据表明原告是Ginger牙齿的后裔,并且没有权利享有对其祖先的声誉

武子轩的儿子"希望"和王某作品中的描述,与王氏家族的祖先有关,与"王氏家族的祖先"的名声有关,王子轩等108个人是否享有名誉权?

法院认为,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精神利益,所谓侵犯死者人格的精神利益,实际侵犯对死者的近亲造成精神损害,受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因为死者的名誉是对死者的客观评价,这种评价不会随着死者的死亡而立即消失,对死者的名誉侮辱或诽谤无疑对生者,特别是死者的近亲有或多或少的影响,这种影响是客观的,受其影响的人会对人格权或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死者名誉的保护,本质上是对在世近亲人格权或利益的间接保护。

按照社会的惯常情况,当时对死者的爱戴和钦佩是最深刻的,经过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减少,而与祖先有关的事实,因为时间的流逝逐渐成为历史,此时的历史事实被追求或表达自由, 应优先考虑死者人格的精神利益。

因此,死者名誉权保护期的决定性因素是时间因素,即在死者死亡时发生的侵权行为是否为旧。由于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利益"孝道纪念",因此在死者近亲属的一生中,这种利益是法律保护者承诺的。从中国法律的角度来看,保护名誉权限制了主体的范围,仅限于近亲的范围,即保护祖先名誉的权利。该条款旨在平衡对死者人格权的保护与言论自由与创作自由之间的矛盾。依法规定,死者名誉受损的,其近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亲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本案中,王某等108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主要方面是诽谤,原告认为王氏的祖先是姜牙,《吴子轩》中关于王氏家族祖先的书是吴子轩,与历史事实严重不符。法院认为,关于王某祖先是谁的记载很多,对此没有官方的历史记录,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峡地区王氏家族的祖先是姜牙,吴子轩一书中没有诽谤。吴子轩在历史上并不是一个消极的人,《吴子轩》一书对吴子轩的生平描写也是赞美和赞美,书中关于吴子轩和儿子"希望"的描述和暗示,吴子轩是王氏的祖先,不会降低公众对现有王氏族的评价,不会对原告的声誉造成贬损或损害。

综上所述,原告对其"祖先"不享有名誉权,第二被告客观上并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也不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林儒,《项晨报》记者

来源:项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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