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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祖先?108個“姜子牙後人”起訴小說《伍子胥》作者索賠560萬,法院:對“祖先”不享有名譽權

作者:潇湘晨報

小說《吳子軒》用了一個傳說,據說長江三峽地區的姓氏是看吳子軒的後代。小說中有這樣一個浪漫的愛情故事,吳子軒逃到武俠渡口,遇到了一個輪渡年邁的女兒,兩人生下一個名叫"希望"的兒子後墜入愛河。

作為吳子軒小說的作者,二榮,卻被108名"希望"後裔起訴侵犯名譽,索賠560萬。他們認為,三峽地區王氏家族江子牙的後裔,不是吳子軒的私生子,這是對他們名譽權的侵犯,也是對王家曆史文化的篡改。

到底,這些自封蔣介石的原告繼承人,能為自己的權利辯護成功嗎?近日,本案一審判決在審判檔案網站上公示。

侮辱祖先?108個“姜子牙後人”起訴小說《伍子胥》作者索賠560萬,法院:對“祖先”不享有名譽權

自稱"江子牙繼承人"起訴小說作者诽謗

在二榮的小說《吳子軒》中,吳子軒是主角,展現了他的人生經曆,以春秋時期為背景,描述了春秋人物的不同地位、身份、背景。書中涉及吳子軒逃到武峽渡口遇到一個名叫傅永慈的女人,生了一個名叫"希望"的兒子,書中多次提到吳子軒的兒子"王"和王。

其中,第368頁寫着:"我寫的是吳子軒,有一個秘密的原因。據說長江三峽一代姓霍普是吳子軒的後裔。我父親小時候,有人罵他們姓吳子軒的雅堯。資料顯示,吳子軒在芭東渡口與一名女子一起逃離時,該女子懷孕,請武子軒說出名字。吳子軒苦言難語,隻是深情地回頭看,然後繼續踏上逃生之路。一個女人會給她的孩子起一個名字。從此,武俠西陵霞王的後代代代相傳。"

"也許這部小說中最大的創新是吳子軒與王氏脈的傳說之間的秘密聯系,"該書在第369頁說。"

這樣的言論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滿,居住在宜昌市宜陵區、樂天溪鎮朱家灣村、王某等108名"希望"後裔,小說作者二榮起訴湖北省宜昌市宜陵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560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他們認為,這本書重申了吳子軒與三峽王氏後裔的親緣關系,是小說的"最大創新點"。

"我們有廟宇、家譜和祖墓,系統的家族文化資訊證明,王家與被告創造吳子軒無關,利用創造性手段改變一個家庭的祖先,侮辱诽謗,違背了社會的基本道德和社會公共秩序。他們認為,三峽地區王氏家族江子的後裔,與書中有關王氏的描寫有關,三峽地區王氏家族是吳子的後裔,是對王家曆史文化的篡改,損害了他們和他們王氏家族的名譽權。

争論是基于一個流傳的傳說

二榮提供了一些證據來證明确實有傳聞中的吳子軒的後裔,比如調查宜昌地區的部分人看姓氏,調查對象都在60歲左右,都說小時候聽說王姓是吳子軒的後裔, 以證明希望姓氏是吳子軒後代的傳說早已存在。

二榮認為,這部小說所探讨的小說是關于吳子軒和芭東公務渡渡過一位輪渡老人的女兒,後來給孩子起了一系列名字的故事,發生在春末秋,從2500年前開始,唯一有權起訴是否侵犯名譽權的人就是吳子軒和兒子的文字"希望", 以及生下"希望"的女人,以及他們的近親,但原告和案件沒有直接利益。

在她看來,她寫小說的行為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沒有對原告的名譽權造成損害,也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的主觀意圖,也沒有侵犯原告的名譽權。在她的小說中,她沒有侮辱或诽謗所涉及的108人中的任何一人,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她所謂的"名譽權受到損害",也沒有任何"損害"的證據。文學創作不同于對曆史事實的陳述,具有一定的文學想象和藝術處理,法律在文學創作與"侵犯名譽權"之間劃清了界限,旨在實作文學創作自由與公民權利保護的平衡。

法院:沒有證據表明原告是Ginger牙齒的後裔,并且沒有權利享有對其祖先的聲譽

武子軒的兒子"希望"和王某作品中的描述,與王氏家族的祖先有關,與"王氏家族的祖先"的名聲有關,王子軒等108個人是否享有名譽權?

法院認為,對死者人格利益的保護主要針對的是精神利益,所謂侵犯死者人格的精神利益,實際侵犯對死者的近親造成精神損害,受法律保護的精神利益主體是死者的近親屬。因為死者的名譽是對死者的客觀評價,這種評價不會随着死者的死亡而立即消失,對死者的名譽侮辱或诽謗無疑對生者,特别是死者的近親有或多或少的影響,這種影響是客觀的,受其影響的人會對人格權或人格利益造成損害, 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死者名譽的保護,本質上是對在世近親人格權或利益的間接保護。

按照社會的慣常情況,當時對死者的愛戴和欽佩是最深刻的,經過時間的流逝而逐漸減少,而與祖先有關的事實,因為時間的流逝逐漸成為曆史,此時的曆史事實被追求或表達自由, 應優先考慮死者人格的精神利益。

是以,死者名譽權保護期的決定性因素是時間因素,即在死者死亡時發生的侵權行為是否為舊。由于法律保護的對象是死者近親屬的精神利益"孝道紀念",是以在死者近親屬的一生中,這種利益是法律保護者承諾的。從中國法律的角度來看,保護名譽權限制了主體的範圍,僅限于近親的範圍,即保護祖先名譽的權利。該條款旨在平衡對死者人格權的保護與言論自由與創作自由之間的沖突。依法規定,死者名譽受損的,其近親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近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女。本案中,王某等108人顯然不屬于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範圍,起訴沒有法律依據。

本案主要方面是诽謗,原告認為王氏的祖先是姜牙,《吳子軒》中關于王氏家族祖先的書是吳子軒,與曆史事實嚴重不符。法院認為,關于王某祖先是誰的記載很多,對此沒有官方的曆史記錄,原告送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三峽地區王氏家族的祖先是姜牙,吳子軒一書中沒有诽謗。吳子軒在曆史上并不是一個消極的人,《吳子軒》一書對吳子軒的生平描寫也是贊美和贊美,書中關于吳子軒和兒子"希望"的描述和暗示,吳子軒是王氏的祖先,不會降低公衆對現有王氏族的評價,不會對原告的聲譽造成貶損或損害。

綜上所述,原告對其"祖先"不享有名譽權,第二被告客觀上并不侵犯原告的名譽權,也不給原告造成損失,是以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周林儒,《項晨報》記者

來源:項晨報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緻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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