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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军政府时期埃塞俄比亚的土地改革?

作者:拉宾德的独白
如何评价军政府时期埃塞俄比亚的土地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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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军政府时期埃塞俄比亚的土地改革?

任何革命的关键问题,无疑都是国家权力的问题,哪个阶级掌握权力,谁就决定一切。军政权推行土地改革的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1975年3月4日的《8号土地改革公告》废除了封建地主制度,通过宣布土地为人民的集体财产,国家实际上成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从而提高了国家干预农民生产生活的能力。

农民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国家通过保持土地分配的唯一权利,在与农民的交往中表现得像地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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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不断完善

《第31号公告》是对此公告的补充与完善,它在承认《8号土地改革公告》中宣布的全部土地国有化的基础上,更加关注农民协会的组建,并进行了简单设想。

而后期颁布的《第71号公告》以及《农村土地使用费和农业活动所得税公告》对农民协会的创立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71号公告》是农协成立的重要依据,内容包括其成员组成、组织结构、土地分配、内部决策与分工等。这是农协成立的基础,也是其发展蓝图的初步构建。

后来军政权颁布《农村土地使用费和农业活动所得税公告》,对农协所呈现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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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告降低了农业所得税的税率,变相的承认了农协的征税权,使其拥有了新的资金来源,通过向农民征税来修建村庄的学校、水井、道路、诊所等,缓解其资金短缺的状况。

土地改革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埃塞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发展,为国家的整体进步做出了贡献。但改革推行以后,没有进行有意义的、与之相配套的社会改革或经济改革,使其没有得到社会、经济等领域的大力辅助。

土地改革在政治层面是进步的,但埃塞整体是落后的,正是由于这种不匹配的关系,此后才引发诸多问题和矛盾。

女性的土地权利

在女性的土地权利方面,虽然军政权致力于维护女性在土地使用方面的权利,也通过一些法令来保障她们的利益,但由于父权社会的传统规范、习惯做法和糟糕的法律服务,使得女性在当时的埃塞仍然无法获得与男性平等的土地权利,只能通过婚姻来获得土地,女性在土地使用方面遇到了更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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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的评价

军政府时期的土地改革虽然将农民从封建制度的枷锁中解放出来,但却保留了国家土地所有权,使人民暴露在政府官员的反复无常下。

军政权对农业投入和产出、分配和销售的过度干预,加上强迫重新安置和村庄化,浪费资源,阻碍增长,使国家在历史上最严重的饥荒面前准备不足。

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已经为一个侵入型的全能国家的出现打开了大门,这有损于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可持续发展。

因此,军政府应当认真考虑将国家土地所有权限制到对社会的一般利益所必需的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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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稳定与地区危机并存

土地改革最初在政治上是不稳定的,加剧了农村动乱和阶级间冲突。改革的关键是废除封建地主土地制度,将全部土地收归国有。但实施起来并不是政府所设想的那么容易。

地主拥有数量如此之多的土地,利用这些土地来获得财富,这是他们一贯保持下来的传统。而且地主在其当地的势力很大,很多农民都对他们保持敬而远之的态度。

土地改革让地主一夜之间失去了一贯保持的土地优势和财富优势,这让他们难以接受。所以改革在最初动摇了农村的基础,使得地主群起反抗,矛盾争斗不断。

此外,军政府上台后,塞拉西政府时期的皇室贵族、教会成员、精英、军官等的土地也没有被很大程度削弱。这部分人是前政府相当器重的,在当时就拥有很大的权利与威望,军政府从他们手中将土地全部收回,势必会遭到强烈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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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不肯轻易让出土地,而农民耕种的土地又难以维持生计,导致埃塞社会阶层之间的对立愈发严重,国内矛盾也在不断加深。但动荡与反抗只是一时的,土地改革的长期影响是走向更持久的稳定。

一个新生的以军人为主的政权,是不会姑息此种反抗的。刚开始军政府的政策是温和的,以谈判为主,但是忍耐到了一定的限度,这个政权便不会再使用和平的手段,而是用军队和暴力来镇压地方的反抗。

虽然这种方式充斥着血腥,但不得不说,这是军政府尽快推行土地改革的必要保障。土地改革不可避免地给军政府带来了巨大的政治红利。它在这个军事政权最需要的时候为其提供了政治合法性。

改革的两个重要支持者,农民和社会进步人士,最初对军政府的表现有着复杂的感情。人们对1974年军政权推翻帝制政府表示欢迎,因为这使很多人,尤其是农民,摆脱了皇帝的控制,但更多人对军政权任意处决前政府官员感到震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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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是1975年的土地改革,让公众舆论转向了支持德格,并赋予了它政治合法性。德格抓住了农民想要进行土地重组与分配的心理,通过改革让农民获得土地,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他们的心理认同和支持。

德格还通过减免税收,减少征粮等方式,获得农民的好感,即便这种“蜜月期”只限于土地改革后的前几年。

这种被赋予的政治合法性,在1977年3月索马里入侵期间被证明是至关重要的,当时军政府在几周内动员了十多万民兵。

其次,土地再分配也被用作控制农民的一种手段。这种对未来可能的土地再分配的担忧,被发现是埃塞俄比亚农村土地使用不安全的主要来源之一。例如1986-87年在阿姆哈拉州戈贾姆实施的土地再分配计划。

如何评价军政府时期埃塞俄比亚的土地改革?

中央政府官员在没有地方政府参与的情况下对当地农民做了背景调查,以确定个人是属于军政权支持者还是反对派支持者,若为反对派支持者,他的土地将会被重新分配给更需要的人,而其本人无权分得任何土地,还要接受对他的惩罚。

学者阿贝拉曾就这一事件做了如下解释,“国家所有权和分配土地的权力使得农民很容易受到地方官员任意行动的影响,这些官员决定了哪些人可以获得土地,以及政治上对所谓的政治反对派的惩罚。”

第三,土地改革在埃塞俄比亚南北部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南部由于是被征服继而融入埃塞帝国版图的,相较北部影响更为深远。

对于南部各省的人民来说,1975年的土地改革宣言不仅仅是关于土地制度的法律规定,还是关乎改变整个生活方式和恢复人的尊严,改变封建奴役的自由以及全部人的平等。

如何评价军政府时期埃塞俄比亚的土地改革?

军政府实行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南方的租佃制和佃农制,免除了农民向地主提供额外劳动的义务,使南部的农民成为他们劳动成果的唯一所有者,并承诺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

南部农民与北部农民一样,有权获得土地进行耕种,不再被强制劳动,土地方面的税收得到相应减免,家庭储备的粮食日渐充裕。一个例子是这样描述的:

“过去,压迫者到埃塞俄比亚南部去,把南部人民的土地占为己有。今天,他们不可能入侵并占有他人的土地和财产。现在,南方人民的土地和财产只属于他们自己。同样,奥罗莫人的土地也是奥罗莫人自己的财产。”

南部与北部的不同影响

然而,在北部,土地改革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像在南部那样明显。尽管改革废除了农民对地主的一切义务,并且坚持农民对土地拥有使用权,但南部人民的喜悦并没有在北部得到复制。

南部的变化是直接和变革性的,代表了与过去的彻底决裂,而北部受到的影响没有那么大。究其原因,是北部的土地制度和政策在历史上就比南部要先进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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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公告在北部也的确产生了重要影响。塞拉西皇帝统治期间,瑞斯特土地制度在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土地的分散,进而引发了从地方法院到皇家刑事法院的无休止的诉讼,通常持续数年,耗尽了许多贫困农民的财产,使他们陷入贫困。

同样地,狄莎(Deisaa)土地制度虽吸收其他制度的优点,但在区域范围内定期重新分配土地的过程中所秉持的公平原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开始变得腐败。

根据阿贝拉的说法,“狄莎土地制度开始失去其最初的平等主义特征,并使土地逐渐落入有权有势的人手中,他们以牺牲他人的利益来控制最好的土地。”

而军政府上台后所颁布的土地改革公告,结束了北方大多数的土地诉讼,废除了教士、精英、贵族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所有耕种土地的人使用权,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农民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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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制度上来看,土地改革消灭了多数传统的土地保有制度,特别是在北方,例如瑞斯特土地、狄莎土地、戈尔特土地等,但在牧区则没有那么显著。

通过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制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种族对立和服从的经济基础。但改革后实行国家土地所有制,国家成为埃塞最大的“地主”,为其提供了直接和不受阻碍地接近农民的途径,为后续土地政策的执行以及政府与农民的关系埋下很大隐患。

最后,土地改革使土地政治化,因为获得土地越来越依赖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农民与军政权之间的关系、农民对政府行政命令是否遵守,以及农民是否向生产者合作社和农民协会提供劳力等,这在20世纪80年代都得到积极的推动。

参考文献

1.Abera Yemane-ab,“土地归耕种者”:革命未实现的议程,《东北非洲研究》,第16卷,第1期(2016年春季),第46页。

2.穆罕默德·阿卜杜拉希:《埃塞俄比亚公共土地持有制度的法律地位:以牧区为例》,《国际少数民族与群体权利杂志》,第14卷,第1期(2007),第97页。

3.Abera Yemane-ab,“土地归耕种者”:革命未实现的议程,《东北非洲研究》,第16卷第1期(2016年春季),第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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