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淇县志 每日更新115

作者:民间民俗文化

第二节优抚安置

淇县人民政权建立后,在各个不同时期,遵照有关条例,对农村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退伍红军、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在生产、生活上,实行优待,使他们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优待办法,各个历史时期不尽相同。

1949年前后,淇县各村对军、烈属实行土地代耕制度。1956年合作化以后改行优待劳动日办法。1956年冬至1957年春,淇县开展追认抚恤工作,对1950年10月25日以前牺牲、病故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战牺牲的乡、村干部及民兵、民工,按规定标准发给一次性的抚恤金,并颁发有关证明。1979年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普查,共查出淇县烈属187户、军属976户、残疾军人178人、复员军人478人、退伍军人1772人,总计3591人(户),按规定分别给予优抚照顾。1981年民政局汇编《淇县革命烈士英名录》,收录烈士253人。1983年对烈士直系亲属进行普查,计有直系139户、旁系160户、有烈无属40户。追认烈属7户。对直系烈属发了烈士证书。发优待证935户,其中烈属69户、军属751户、残疾军人92人、带病复退军人22人、老红军1人。1982年至1983年全县接收安置退伍军人420 人,对住房困难者补助盖房款及木材等。1985年至1990年累计发放抚恤金84万元,发放军烈属优待金79.7万元。

1994年全县有在乡老红军1人、伤残军人146人,其中一等伤残军人6人,二等甲级伤残军人7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36人,三等甲级伤残军人45人,三等乙级伤残军人52人,在乡复员军人314人,带病还乡军人146人。“三属”(烈士家属、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54人,现役军人413人,军队离退休干部3人。为了保证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认真落实了优抚政策,监督优待、抚恤金的使用,以保证优抚对象的定期定量补助。淇县基本达到了上级规定的标准。如在乡老红军月定补达到262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按要求定补达到全省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0%。给“三属”提高了补助标准,给军队离退休干部定期检查身体。为了使农村义务兵达到当地人均纯收入的70%,县人民政府转发了鹤壁市鹤政字3号文件,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落实得较好。

1991年至1994年退伍军人的安置,坚持以指令性分配为主和双向选择的方法,保证了安置工作任务的完成。四年中全县共接收城镇退伍军人(包括转业志愿兵和农村照顾对象)共268人,全部得到安置。对农村退伍军人的安置重点抓了两用人才(技术在部队、地方都能用)的开发使用。通过扶持办经济实体和向外输送推荐,鼓励退伍军人建功立业,四年中回乡的338名两用人才,其中开发使用达270人,开发使用率达80%。

近几年来,民政工作人员,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群众为部队和优抚对象办实事,使全县拥军优属活动纳入制度化、社会化的发展轨道。全国拥军模范靳月英,1994年“八一”前夕,用自己割草卖的80元钱和烈属补助金,亲手制作鞋垫3500双,赠送给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团和驻淇武警部队,官兵们很受鼓舞。桥盟乡5000名师生怀着对解放军的无限崇敬,将3500双鞋垫和慰问信,分别赠送给淇县武警中队和解放军某部,并与他们进行了文艺联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1993年8月在桥盟乡赵沟村创办了淇县第一所少年军校,招收学员1100名,对他们进行“四项基本原则”、“做‘四有’新人”的教育,收到良好效果。

第三节婚姻登记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后,处理了虐待、残害妇女和干涉婚姻自由的犯罪分子,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初为区公所承办。1958年后改由人民公社办理。1983年12月改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在婚姻管理中,认真贯彻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加强了基础设施及婚姻登记法制思想教育,并对登记员进行培训。使全县的婚姻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社会化、规范化、制度化。1991年至1994年,共办理结婚登记7800对、离婚156对,登记率占辖区总人口的20%以上,合格率达到100%。同时密切配合了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把好了计划生育第一关。婚姻档案管理有序,做到不合格不接收,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四年中共收集整理婚姻档案158卷,经省、市检查验收合格率达100%。通过市评比检查,淇县有5个(城关镇、西岗乡、北阳乡、高村镇、庙口乡)婚姻登记处被省厅授予优秀达标单位,有3个乡镇(高村镇、西岗乡、黄洞乡)被评为婚姻管理先进单位。

第四节福利生产

社会福利生产企业,是指社会残疾人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企业,国家为了鼓励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给予酌情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

1985年,淇县人民政府把残疾人当成重大社会问题来抓,组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兴办福利企业。到1990年,全县共兴办社会福利企业 14个,安排职工387人,其中残疾人187人,占职工总数的48.32%。年产值达481万元,年利润达41.5万元,年免征税金11.1万元。

1994年全县社会福利生产企业共有9个,即社会福利皮鞋厂、制衣公司、服装加工厂、黄洞化工厂、庙口烟花厂、桥盟化工厂、电线厂、西岗化工厂、高村纸厂。从业人员546人,其中残疾人219人,占职工总数的40.1%。年产值超千万元的企业1个,超500万元的4个,社会福利生产企业总产值达到4580万元,利润达到361.5万元。

1994年9月省民政厅在淇县召开社会福利生产现场会,推广“淇县社会福利企业发挥救灾救济作用”的经验。一是提高对发展社会福利生产的认识,把过去单纯救灾救济的输血型,提高到在保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偿扶持灾民、贫困户,通过生产自救和兴办经济实体,变“输血”为“造血”﹔二是充分利用国家给社会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走县、乡、村、个体联办的社会化路子﹔三是一户带多户,一业带一片,大厂带小厂,发挥社会福利企业的辐射作用。

第五节陵园

淇县陵园建于1984年,面积36亩,地址在县城西北铁西工业区西北隅。陵园分烈士区和公墓区,公墓区安葬外籍干部职工。均为土埋深葬,陵园有房10间,管理员3人。

第六节管理机构

淇县民政局:

1944年6月淇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民政科,后称淇县民主政府民政科。1954年淇县并入汤阴县。1962年复县后,淇县人委会仍设民政科。1968年5月改归县革委办事组管辖,后并入县计划委员会内务组。1977年分出,成立民劳局。1978年9月单设民政局。1987年有干部职工24人。地址在中山街路东县委党校南院。到1994年全局有干部职工33名,其中干部21名,职工12名。下设办公室、民政股、优抚股、计财股,兼设淇县人民政府生产救灾办公室、扶贫抚优服务公司(事业单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司(事业单位),并代管淇县残疾人联合会。

1991年-——1994年淇县被省民政厅命名为民政工作先进县﹔台帐、卡片管理工作被省民政厅评为先进县。国家民政部授予淇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县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