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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和儿媳离婚九年,前公婆赖在儿媳家不肯搬走:她家宽敞 案例

两人结了婚,通过婚姻的纽带,可成为至亲的家人。若离了婚,在法律上来说,脱离了夫妻关系,是“陌生人”。虽然有句话说“分了还能做朋友”,但分离后,再见面多少会尴尬,因此更多人是采取分了便不再联系的态度。

两个人的感情被平乏冲淡,如若生活只剩下煎熬,离婚也是一个很好的方式。离了婚后不再联系,也无可厚非。但夫妻若分了手,还苦苦纠缠,那么离婚也无法解决煎熬。离异后的邱某也碰上了自己的小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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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十多年前认识了前夫陈某,两人干柴烈火,一发不可收拾,在热恋刺激下,没有完全了解对方便结了婚。可想而知,这样的婚姻基础十分薄弱,走不长远。

两人组成家庭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常发生争吵、嫌隙,吵到最后的结果自然是情感越来越淡。后来陈某又对婚姻不忠,出了轨。于是没有多少情分存在的两人便散了,而几岁的孩子跟了邱某。

按道理说,两个人离了婚,便不再有瓜葛。但邱某和陈某的婚却离得“藕断丝连”,真应了李煜那句“剪不断,理还乱”。先是两人因财产分割大闹了一顿,陈某想要分走一半的房子,但邱某不依;随后陈某父母更是执意住了进来,占着地盘撒泼不愿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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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先说说邱某的第一个烦恼。按理说,夫妻双方拥有共同财产,离了婚,陈某要求分割两人生活多年的房子,也合常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予的财产;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结婚登记后,父母赠给的财产。

不过,邱某不依也有根据,因为这栋房子根本算不上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一些特定收益才属于共同财产,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

而这栋房由邱某家出资购买,购买时间更是在两人结婚之前。如果是共同财产,那么邱某和陈某都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栋房根本算不上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更遑论平分房产一说,有时候妻子的并不一定就是丈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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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子上,陈某讨不着好处,他的父母竟然借着看孙子的由头住进了邱某家。其实,刚开始邱某与陈某离婚之后,他父母的行李依旧没搬走,他们说是,东西太杂,得一点点搬。邱某心软,想着老人家慢慢搬也没事,因此,她连门锁都没有换,而她的好心却成了隐患。

两个老人家隔三差五跑来邱某家一趟,来一次住几天,离开的时候却只带走几样物品。他们说的“一点点搬”,搬了八九年都没搬干净。后来,更是说要照看孙子,直接住了下来。

要说以前,是婆媳关系,住进来合情合理。但现在离了婚,斩断了这层联系,邱某当然不乐意。但每次她说让二老出去,他俩竟撒起了泼,躺在地上不动,扬言说,有本事就把他们拖出去呀,让邻居看看这好媳妇!邱某好言好语跟他们讲,她已经跟陈某离婚了,让他俩去找陈某。但两老人却理直气壮说,陈某娶了妻,生了儿女,家里太小,没他们的地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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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实在语塞,她又不能动粗硬来,把两个老人扔出门去。然而,更可愤的是,两个老人还有捡废品的习惯,把捡回来的物品堆得家里客厅到处是,满屋飘荡着臭味,甚至遭到了邻居投诉。但两个老人依旧我行我素,把邱某家当成了自己家。

兔子被逼急了还会咬人呢,邱某实在忍受不了,联系上陈某本人,让他把父母领回去。谁知陈某竟大言不惭地说,他家没床了,让父母搬走,难道要睡大街?还说,赡养他的父母是邱某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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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无赖可气,遇上没有文化的无赖更可气。《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确实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陈某与邱某离了婚,二人之间在法律上不再拥有任何关系,也就没有赡养义务一说。要论义务,这还是陈某没有尽到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事情闹到这个地步,邱某不再对陈某怀有期望,她果断报了警。其实,根据大陆法律规定,陈某父母的行为是犯法的,甚至涉嫌触犯刑法,将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宪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也明确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某父母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果他们一开始听从邱某的劝解搬出去,或许这个案件只是小小的民间纠纷,但他们冥顽不顾,只会将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将面对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信最后法律会还邱某一个公道,陈某的父母也将为其无理取闹、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代价。尊老敬老是美德,倚老卖老不道德,不要凭借年事已高而为所欲为,法律自有定夺,正义自在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