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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和兒媳離婚九年,前公婆賴在兒媳家不肯搬走:她家寬敞 案例

兩人結了婚,通過婚姻的紐帶,可成為至親的家人。若離了婚,在法律上來說,脫離了夫妻關系,是“陌生人”。雖然有句話說“分了還能做朋友”,但分離後,再見面多少會尴尬,是以更多人是采取分了便不再聯系的态度。

兩個人的感情被平乏沖淡,如若生活隻剩下煎熬,離婚也是一個很好的方式。離了婚後不再聯系,也無可厚非。但夫妻若分了手,還苦苦糾纏,那麼離婚也無法解決煎熬。離異後的邱某也碰上了自己的小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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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十多年前認識了前夫陳某,兩人幹柴烈火,一發不可收拾,在熱戀刺激下,沒有完全了解對友善結了婚。可想而知,這樣的婚姻基礎十分薄弱,走不長遠。

兩人組成家庭後,發現性格不合,常常發生争吵、嫌隙,吵到最後的結果自然是情感越來越淡。後來陳某又對婚姻不忠,出了軌。于是沒有多少情分存在的兩人便散了,而幾歲的孩子跟了邱某。

按道理說,兩個人離了婚,便不再有瓜葛。但邱某和陳某的婚卻離得“藕斷絲連”,真應了李煜那句“剪不斷,理還亂”。先是兩人因财産分割大鬧了一頓,陳某想要分走一半的房子,但邱某不依;随後陳某父母更是執意住了進來,占着地盤撒潑不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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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先說說邱某的第一個煩惱。按理說,夫妻雙方擁有共同财産,離了婚,陳某要求分割兩人生活多年的房子,也合常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知識産權收益,繼承或贈予的财産;其他共同所有的财産;結婚登記後,父母贈給的财産。

不過,邱某不依也有根據,因為這棟房子根本算不上是夫妻共同财産。按照法律規定,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一些特定收益才屬于共同财産,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

而這棟房由邱某家出資購買,購買時間更是在兩人結婚之前。如果是共同财産,那麼邱某和陳某都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這棟房根本算不上夫妻間的共同财産,更遑論平分房産一說,有時候妻子的并不一定就是丈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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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子上,陳某讨不着好處,他的父母竟然借着看孫子的由頭住進了邱某家。其實,剛開始邱某與陳某離婚之後,他父母的行李依舊沒搬走,他們說是,東西太雜,得一點點搬。邱某心軟,想着老人家慢慢搬也沒事,是以,她連門鎖都沒有換,而她的好心卻成了隐患。

兩個老人家隔三差五跑來邱某家一趟,來一次住幾天,離開的時候卻隻帶走幾樣物品。他們說的“一點點搬”,搬了八九年都沒搬幹淨。後來,更是說要照看孫子,直接住了下來。

要說以前,是婆媳關系,住進來合情合理。但現在離了婚,斬斷了這層聯系,邱某當然不樂意。但每次她說讓二老出去,他倆竟撒起了潑,躺在地上不動,揚言說,有本事就把他們拖出去呀,讓鄰居看看這好媳婦!邱某好言好語跟他們講,她已經跟陳某離婚了,讓他倆去找陳某。但兩老人卻理直氣壯說,陳某娶了妻,生了兒女,家裡太小,沒他們的地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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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實在語塞,她又不能動粗硬來,把兩個老人扔出門去。然而,更可憤的是,兩個老人還有撿廢品的習慣,把撿回來的物品堆得家裡客廳到處是,滿屋飄蕩着臭味,甚至遭到了鄰居投訴。但兩個老人依舊我行我素,把邱某家當成了自己家。

兔子被逼急了還會咬人呢,邱某實在忍受不了,聯系上陳某本人,讓他把父母領回去。誰知陳某竟大言不慚地說,他家沒床了,讓父母搬走,難道要睡大街?還說,贍養他的父母是邱某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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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無賴可氣,遇上沒有文化的無賴更可氣。《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确實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但陳某與邱某離了婚,二人之間在法律上不再擁有任何關系,也就沒有贍養義務一說。要論義務,這還是陳某沒有盡到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事情鬧到這個地步,邱某不再對陳某懷有期望,她果斷報了警。其實,根據大陸法律規定,陳某父母的行為是犯法的,甚至涉嫌觸犯刑法,将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而《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也明确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陳某父母的行為屬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如果他們一開始聽從邱某的勸解搬出去,或許這個案件隻是小小的民間糾紛,但他們冥頑不顧,隻會将糾紛上升到刑事案件,将面對的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信最後法律會還邱某一個公道,陳某的父母也将為其無理取鬧、不負責任的行為付出代價。尊老敬老是美德,倚老賣老不道德,不要憑借年事已高而為所欲為,法律自有定奪,正義自在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