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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跑闹事者后,撞车又推房的行为如何认定

作者:七台河检察
打跑闹事者后,撞车又推房的行为如何认定

"基本案例"

2020年5月12日中午,一杯酒后,邻居周某在农舍门口,看到餐厅留下一位妻子美女,随后邀请他喝酒,被人打脸。回到家后,俞觉得被打了,那天下午联系某人代表某人拿着刀到农舍理论,因为打手已经离开,然后对农舍经营者发怒,并当场踢羊玩农舍。周某的朋友张某想,在一个部门找麻烦,然后拿着一把工程铲为某一人,代表某人殴打,造成轻伤。同时,张还指示赵某驾驶汽车代表某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价值1440元。出门了解周某驾驶叉车的情况,会在果园铁门、羊圈、棋盘房等物品损坏,造成损失价值14627元。与此同时,赵开着车赶到现场。

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周,张,赵,如何确定行为,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三人的行为构成挑衅滋事罪。虽然俞炳炳带着一把刀赶到现场,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他在农舍里踢了羊,没有其他语言或行为证实他有挑起骚乱的目的。这时,赵、张一打人又跑人,也要撞车,后来周一叉车毁在一个果园里的货物,都超出了矛盾造成的某种故障,是造成麻烦,具有挑起争吵性质的行为。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推倒董事会等事项的事实与赵某有因果关系,且定罪标准为2000元,赵某建议不起诉;

第二种意见,对涉嫌故意破坏财产的周某提出起诉,张、赵二人情节重大,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绝对不起诉。在某一矛盾中造成,加大是主要责任,赵、张一反攻是报复暴乱,应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产,鉴于情况尚未达到立案标准,建议两人绝对不起诉。对于周某驾车毁坏一所房屋,经过两次再调查,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某是共犯,建议赵某明确不起诉,周某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名成立。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挑衅滋事罪,是施暴者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耍花样等行为。2013年《寻衅滋事案件处理适用法律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人因日常生活中偶发冲突,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视为"寻衅滋事",但矛盾是被害人故意造成的,或者被害人对情有发生情形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冲突。犯罪人因婚姻、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而实施殴打、辱骂、恐吓、毁坏、占有他人财产等行为的,一般不应视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停止、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该行为的前沿, 除了社会秩序的破坏。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在喝酒时等人发生了争吵,被建议回家后心不情愿并拎着刀子把人带到现场理论,因为杀手已经走了,然后对农场经营者发怒,并在现场踢羊玩农舍。赵、张,因为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和反击,其行为的对象是确定的,不是任意的,不应被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破坏财产。鉴于故意伤害只对一人造成轻伤,受损车辆已证明造成损失1440美元,均不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毁坏财产的刑事定罪标准,两人绝对不应被起诉。

其次,周的驾驶叉车在果园里推倒房屋和羊圈的决心。挑衅滋事罪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即犯罪不仅侵犯公共秩序,而且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其主要对象是公共秩序。在这种情况下,周某家听说此事后,想到自己常年免费供电,对方也多次遇到麻烦,心脏有气,然后开叉车就会在果园板房等推倒,主观上有损害他人财产的目的, 其犯罪对象具有特定性质,不是违反公共秩序,不应被视为争吵。

而开车到赵的现场,现有证据为周某,赵某供认两人,全都说赵某部门劝阻周某,而妻子的证言证实,赵某要车钥匙,开车到现场拦住周,另一名证人王某供证,为取证,听到死者丈夫在案发当日说, 通过自己的果园看到周某某果园打倒了自己的房子,赵某在现场。经过两次重新测试,没有新的证据证明赵是破坏财产的同谋。

综上所述分析,笔者认为,周某应涉嫌故意破坏财产罪起诉,赵、张,行为达不到犯罪标准,绝对不应追究。

(资料来源:检方日报 王芳亮 作者: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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