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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湖北省宜昌市召开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人员任免的议案。

决定任命:
刘伟同志,延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公昭同志,延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王岩同志,延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任忠良同志,延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舒华荣同志,延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永伟同志,延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何跃华同志,玉庭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张红奎同志,定庭区司法局局长;
吴俊林同志,玉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尹倪同志,馆区招商局局长。
委任:
刘元生同志,延庭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吴俊峰同志,延庭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院检察长。
决定避免:
崔大江,延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延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张友兵同志;
延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朱汉宏同志;
江玉庭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罗津市人民政府副区长延庭区同志;
何月华同志的玉庭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张红奎同志的延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李迎新同志的玉庭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延庭区司法局局长王康平同志;
延庭区招商局局长徐梅芳同志。
放弃:
舒涛同志的延庭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同时,决定:
刘元生同志,延庭区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郑曦同志,延庭区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吴俊峰同志,延庭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资料来源/延庭区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