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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郎公司起诉降央卓玛获赔25万元 只因《西海情歌》被侵权

作者:封面新闻

"我在雪山山顶上等待温暖的春天,等待高原融化并回来......"许多人可能听过这首歌,但不知道他的原始创作者是谁。是中下卓玛还是刀?4月27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即北京阿啦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案件和卓马作品表演权纠纷案,双方纠纷源于一首《西海情歌》。

刀郎起诉中央卓马倒台

未经许可演唱《西海情歌》。

《刀郎》名叫罗林,他是《西海情歌》《温柔的手》两首歌的著作权人,同时,这两首歌的版权也交给了一家叫某公司啊,音乐文化公司管理。

而艺名下之名卓马,未经权利人许可,在九江某体育中心举办了演唱会,演唱了《西海情歌》《手的温柔》。

啊,劳拉音乐文化公司表示不知道演唱会主办方的身份,但演唱会是由江苏省一家公司组织的,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

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演出应当有相应的演出组织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表演组织者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当然,表演组织者应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九江演出主办方信息的情况下没有证据,对于啊啊啊,侵权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演出涉及的作品未经许可,在无法获得演出主办方信息的情况下,啊,音乐文化公司直接向演出主办方主张权利, 而关于演出主办方信息的证据显然更接近卓玛的衰落,而卓玛的衰落主张主办方应接受安排参加演出,侵权责任应由主办方承担。这应该通过证据来证明,但减少音乐文化公司只有口头回应,应该承担不证明演出主办方信息的不利后果,因此确定由减量卓马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啊啊,音乐文化公司的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总计超过25万元。

法院认为,基于证据的距离,将表演组织者信息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表演者,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和保护责任,在表演组织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表演者应直接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对演出情况的分析及作品的知名度、演唱会规模等因素,判决确定赔偿金额总计超过25万元,凸显了法院对原创作品的严格保护、侵犯知识产权的严厉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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