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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郎公司起訴降央卓瑪獲賠25萬元 隻因《西海情歌》被侵權

作者:封面新聞

"我在雪山山頂上等待溫暖的春天,等待高原融化并回來......"許多人可能聽過這首歌,但不知道他的原始創作者是誰。是中下卓瑪還是刀?4月27日,記者獲悉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即北京阿啦啦音樂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案件和卓馬作品表演權糾紛案,雙方糾紛源于一首《西海情歌》。

刀郎起訴中央卓馬倒台

未經許可演唱《西海情歌》。

《刀郎》名叫羅林,他是《西海情歌》《溫柔的手》兩首歌的著作權人,同時,這兩首歌的版權也交給了一家叫某公司啊,音樂文化公司管理。

而藝名下之名卓馬,未經權利人許可,在九江某體育中心舉辦了演唱會,演唱了《西海情歌》《手的溫柔》。

啊,勞拉音樂文化公司表示不知道演唱會主辦方的身份,但演唱會是由江蘇省一家公司組織的,但沒有送出任何證據證明。

四川省天府新區成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演出應當有相應的演出組織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表演組織者應當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當然,表演組織者應對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在九江演出主辦方資訊的情況下沒有證據,對于啊啊啊,侵權的外在表現形式是,演出涉及的作品未經許可,在無法獲得演出主辦方資訊的情況下,啊,音樂文化公司直接向演出主辦方主張權利, 而關于演出主辦方資訊的證據顯然更接近卓瑪的衰落,而卓瑪的衰落主張主辦方應接受安排參加演出,侵權責任應由主辦方承擔。這應該通過證據來證明,但減少音樂文化公司隻有口頭回應,應該承擔不證明演出主辦方資訊的不利後果,是以确定由減量卓馬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啊啊,音樂文化公司的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總計超過25萬元。

法院認為,基于證據的距離,将表演組織者資訊的舉證責任配置設定給表演者,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和保護責任,在表演組織者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表演者應直接向權利人承擔侵權責任。考慮到對演出情況的分析及作品的知名度、演唱會規模等因素,判決确定賠償金額總計超過25萬元,凸顯了法院對原創作品的嚴格保護、侵犯知識産權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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