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田就是农田,而且必须是良田!”
去年年初,有人在通州某农用地内非法取土、挖砂并填埋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造成了约18亩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通州区检察院聚焦耕地保护,充分发挥刑事、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这一刑事案件为依托,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最终确保18亩受损耕地得到有效修复。
痛心!耕地遭肆意破坏
2021年初,潘某某雇佣他人在通州区某农用地内非法取土、挖砂并填埋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造成约18亩耕地耕作层严重破坏。经鉴定,潘某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65383.4m³,填埋垃圾23600m³,破坏种植面积12145.80㎡,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共计3074881元。
主动出击,下好“先手棋”
案发后,通州区检察院主动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在办案中发现潘某某等人行为对土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已侵犯到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在审查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通州区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将案件线索函告通州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议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1年7月,该小组办公室确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通州分局(以下简称区规自分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磋商等工作。
磋商过程中,通州区检察院一方面通过现场勘查、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向区规自分局提供支持,另一方面积极向赔偿义务人释法说理,敦促履行修复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由潘某某履行清理处置垃圾、修复受损土地等义务。
凝聚合力,画好“同心圆”
通州区检察院积极与区公安分局、区法院、区生态环境局、区规自分局、属地政府协作配合,多次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会,协调各方凝聚公益保护合力。
2021年11月,通州区检察院与区生态环境局联合监督,确保填埋土质达标、垃圾处置规范,并共同前往现场对修复完成情况深入核验调查。
据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赔偿义务人规范处置垃圾共7606.9吨,并对地块按规范填埋且覆盖了耕作层。最终经第三方机构评估,该地块各项指标均达标。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出具意见证明该地块达到复耕标准。
为提升土地生态保护效果,2021年12月通州区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村民代表作为听证员参加。“检察机关联合多方力量,协力修复受损土地,切实保障了耕地安全和地区生态环境。”耕地修复效果及各方的工作得到听证员的一致认可肯定。
充分履职,打好“组合拳”
案件调查期间,检察官实地走访了解到潘某某与北京某公司签订委托协议承租百余亩土地,违法占地挖沙行为持续近半年之久,涉案两地块所属村委会毫无察觉,监督管理严重缺位。针对此情况,通州区检察院制发三份检察建议,建议村委会和公司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力度,查处不法行为。
同时,检察官发现涉案部分建筑垃圾,来自某村民私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调查,属地政府已对该违规行为处罚,但未能有效制止。通州区检察院向属地政府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属地政府依法履职,加强监管工作。属地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多项措施全面落实镇域建筑垃圾管理责任。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充分整合司法职能与行政职能,办理一案,更要治理一片,全方位保护社会公益。”通州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本案从磋商至修复评估完成历时仅五个月,有效修复18亩受损耕地,为副中心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联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板。未来,通州区检察院将继续强化担当,增强公益保护合力,助力保护耕地,护航副中心绿色之城建设。
检察官普法
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由赔偿义务人(即违法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均以生态修复责任为导向,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保障作用在生态文明领域的重要体现,目的是强化违法主体责任,深入贯彻“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法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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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州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