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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伯3万卖房,20年后价值1100万,反悔要3万收回房,结果如何

作者:刘家说历史

原本房屋买卖都是双方一纸合同确定的,但是2007年大陆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此后买卖房屋,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对方有义务把房子过户给你,想要让房子完全归属于你,还要走正规程序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所有人一并依法变更,接着办理过户手续才行。

否则,即使对方将房子交付给你,你住上了一辈子,这个房子都不算你的,别人有权说收走就收走,说二次卖掉就二次卖掉,而你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得不陷入永无止境的纠纷中。

北京老伯3万卖房,20年后价值1100万,反悔要3万收回房,结果如何

何先生的儿子不幸失聪,为了给儿子筹钱到北京长期治疗,他们把家里面所有东西卖掉以后,打算在北京买一套房子,最终看中了于大爷那套3万元的平房。

家住北京的于大爷手上不止一套房子,其中城里的一套平房没空去住,他就打算卖掉,那时候是2001年,于大爷就挂了3万元的价格,陆陆续续有不少人来看,但下定决心买的人没有,直到何先生来北京。

双方很快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还手写了两份字据,一人一份,签上了各自的大名,盖了各自的指纹,表明双方的交易已经完成,之后这房子就是何先生的了。

谁知道10年以后,这间不起眼的小平房突然有了要拆迁的风向,根据计算,拆迁以后价值可能千万,何先生犹如天降大奖一般欣喜,于大爷却瞬间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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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份后悔,于大爷二话不说跑到了何先生家,要求何先生把房子再以3万元的价格卖还给他,何先生懵了。

这个要求想想都很离谱,因为就算以正常的价格出售,这房子都不止3万元,何况还马上就要拆迁了,面对3万元和千万元之间的巨大落差,谁又甘心拱手让人?

最重要的是,这房子何先生一家人住了这么久,已经充满了回忆和感情,也是他们仅有的一栋房子,如果就这么让回去,他们就要露宿街头,餐风饮露了,这简直就是绝路。

所以何先生一口回绝了于大爷不切实际的要求,于大爷因此一纸诉讼将何先生告上了法庭,神奇的是,于大爷还真得要回了房子,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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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当初两人签了合同以后,为了省事,就没有去变更房产证和土地证上的名字,当然也就没有去登记过户,所以他们虽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了,但合同根本没有产生效力,法院认定何先生需要将房子返还。

好在法院最终判决,由于合同无效,导致何先生遭受了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此前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于大爷也需要补偿何先生70万元。

这个结果原本合情合法,不过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因为于大爷只是听闻房子要拆,所以跑来要回房子,结果判决结果下来时,房子也没有要拆的迹象……因此一时之间拿不出70万元的于大爷,也就不好赶何先生出去,何先生一家又在房子里住了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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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了,这套房子是真真实实要拆迁了,价格也如他们所料,一共是1100多万元,于大爷连忙赶去何先生家中,要何先生立马卷铺盖走人。

何先生当然还是不肯,之前是没有拆迁,判决他能拿到70万元,何先生想着那也就算了,但是现在真的拆迁了,还是千万元的拆迁款,而且自己没有拿到70万元的补偿,凭什么把房子还回去?

两人再次对簿公堂,因为法院之前已经审理过,房子确实是于大爷的,这件事事实清楚,两人的矛盾纠纷主要还是在经济利益上,所以这一次法院主张调解。

调解的内容当然是房子的拆迁款份额,由于虽然房子上写的名字是于大爷,但是实际上于大爷确实是把房子卖给了何先生,而何先生也住了20年,为房子的实际控制人(交付欠款取得房屋占有但没有取得房屋登记的买受人),法院认为应当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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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了4个小时以后,回迁房安置总面积371平米,何先生拥有了其中的259.7平米,于大爷拥有了剩下的111.3平米,赔偿现金总价为127.4万元,于大爷拿到了38.22万元,何先生家拿到了215万元。

双方算是皆大欢喜,但总的来说于大爷如愿以偿,但实际输了人品,要不是钻了流程和何先生不懂流程的漏洞,他本来一分也不能拿到,即使再哭天喊地也没有人理他,毕竟“人无信则不立”。

何先生经此一役也算是受教了,既然是花费所有积蓄买的房子,怎能马马虎虎?不管多便宜,都一定要确认有没有证,能不能过户,时刻关注政策变动,以免因过失和无知落入陷阱,被纠纷缠身。

(名字皆为化名,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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