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一女子深夜与朋友买醉,醉倒在小区的户外健身场地。恰逢遇到姚某和朋友回家,出于好意,姚某便提出要送该女子回家,但姚某的朋友不愿意多管闲事,便将姚某拉回家中。
回到家中后,姚某和朋友们一同饮酒作乐,一直玩到了深夜12点左右,姚某将朋友送出小区后,再次回到了刚才的户外健身场地,发现该女子仍然躺在原地昏睡后,姚某内心产生了一个邪恶的想法。
姚某先是试探性地对女子乱摸一顿,发现其没有反应后,便将该女子扶到旁边不起眼的草地内,趁机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女子中途醒来后,向警方报警求助,后男子姚某被警方抓获归案。
酒后乱性的事情不少,像姚某这样控制不住自己的还是少数。醉酒前,姚某看到该女子时,主动提出想要送女子回家,想法也算是好的,可醉酒后,姚某却对女子多了歪心思。
这样的酒,还是少喝为妙!
之后,姚某被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关于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由于强奸罪属于暴力型犯罪,所以很多人在判断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看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手段。
但就本案而言,姚某的行为虽然可恶,但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手段,难道就不构成强奸罪吗?
很明显不是。
事实上,强奸罪的核心要义在于,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这种违背包括任何意义上的违背,比如女方虽然同意发生关系,但对时间、地点、方式,都有一定要求,这时候如果男方违背了上述任何一点,都构成强奸罪。
回到本案中,女子醉酒后倒在小区内,此时已经失去 了反抗的意识和能力,姚某和该女子又为陌生人,所以女子不可能同意姚某的行为,姚某的行为本质上还是违背了妇女意志,因此符合强奸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236条规定,强奸罪的法定刑期是3年至10年,姚某如果并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其刑期大概率在3年以上徘徊。
最后,不得不说,天使和恶魔就在一瞬间,姚某如果在第一次发现该女子时,就积极主动地帮助该女子回家,想必也不会发生之后的事。